同性婚姻指的是同性(如男人和男人、女人和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狭义的同性婚姻指的是由婚姻法来定义的同性结合,广义的同性婚姻指的是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的法律承认,享有部分或全部的配偶权益。同性婚姻被视为
同性恋群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定义
同性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能指一种社会制度、一份个人的承诺、一场宗教的圣礼或一种法律地位,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因此建立在“婚姻”概念之上的“同性婚姻”也没有统一的定义。不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同性婚姻常被视为一种法律议题被广泛讨论。同性婚姻在法律范围内的定义指的是,同性伴侣的关系受到法律的承认,即享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各国对于同性婚姻的立法实践来看,同性婚姻的定义大致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上来界定。狭义上的定义指的是“由婚姻法来定义的,并可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全部的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广义上的定义指的是“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其表现在于同性伴侣可以在政府部门(法院或市政厅)登记,并可能享受到部分或者全部的配偶权益”。
同性婚姻的模式
由于各国对同性婚姻立法上的差异,广义上的同性婚姻有传统的“婚姻”模式,还有家庭伴侣关系模式(domestic partnership)、互惠收益人关系模式(reciprocal beneficiary)、民事结合模式(civil union)、注册伴侣关系模式(registered partnership)、民事伴侣关系模式(civil partnership)、民事共同生活契约模式(civil solidarity pact)和同居关系模式(De facto relationships)等。不同的模式在具体法律条款上有不同的体现。有些法律界人士及学者认为,同性婚姻不以“婚姻”作为立法模式并无大碍,重要的不是“婚姻”的标签,而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责任;另一些法律界人士及学者则认为,以“婚姻”以外的方式立法属于歧视,只要没有实现“婚姻”,就没有实现“平等”。针对这一争论,法律界尚未达成共识。
国内有学者将上述众多不同的同性婚姻模式归纳为如下四种模式:
第一种: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即在立法上使婚姻制度同样适用于同性伴侣,将同性结合纳入其中。这种立法模式使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除子女、涉外等方面外,几乎与异性婚姻无差别。荷兰是采用此种同性婚姻模式的代表国家。
第二种:注册伴侣立法模式,即异性结合为婚姻,受到婚姻法的保障与约束,同性或异性结合为伴侣,受到伴侣法的保障与约束。这种立法模式使伴侣之间虽然不同于异性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但依然获得了法律身份的认可。法律承认的伴侣关系与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受到的权利义务规范有所不同。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与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相比,像是一种介于同性恋平权诉求与主流社会接受程度之间的妥协产物。德国和北欧国家是采用此种注册伴侣立法模式的代表。
第三种:同居者立法模式,又称为家庭伴侣立法模式,即伴侣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的事实,双方可以通过申报、登记而建立的一种民事合同,双方为一种同居互助的关系。这种立法模式对伴侣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在不同国家有较大差异。法国是采用此种同居者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
第四种:零星规制模式,即针对同性之间及异性之间缔约成为互惠关系,享有部分法律权利,互惠关系不改变缔约者的民事身份,缔约者可以单方面解除互惠关系。美国的夏威夷州是采用此种零星规制模式的代表地区。
同性恋
同性恋者是同性婚姻的主体人群,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和其他相关的基本人权,消除针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污名和其他不公正待遇。
同性恋,指会对与自己性别相同个体产生情感吸引、性吸引并与之建立
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人。
男同性恋的称呼有“gay”等,
女同性恋的称呼有“lesbian”和“拉拉”等。
同性恋者自古有之,早至中国商朝就有“比顽童”(与娈童在一起)。古希腊时期年长男性和年轻男性的爱情被认为是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年长男性会寻找年轻男性,成为他们的保护者和指导者,陪伴他们度过青春期到成年期的时光。中世纪欧洲史上的杰出人物中也有同性恋者的身影。但二战前后,西方国家开始大面积进行军队内同性恋者的“清洗”,同性恋在同一时期也开始被认为是一种疾病,同性恋者被污名化并遭受越来越多不公正待遇。直到1969年的石墙运动爆发,同性恋者开始更积极主动地争取生存的权利。直到21世纪初期,同性恋才逐渐被合法化和去病化,而在全球化的浪潮冲击下,中国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也逐渐呈现于公众面前。
历史沿革
虽然当今世界主流的婚姻模式是一男一女组成的
异性婚姻(人们也常常称这种婚姻为“传统”婚姻)。但是,回溯婚姻的历史,婚姻关系并非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一生一世一双人”的单偶制异性恋婚姻。历史上所记载的大多数文化都奉行的是多配偶制婚姻,尤其是一夫多妻的婚姻模式。在旧中国,许多婚姻由父母包办,是一种家族之间的经济联盟,而非浪漫的爱情承诺。婚姻也远非一生一世,例如阿拉伯文化就曾允许暂时性婚姻的存在。同性婚姻也在很多文化中被记载,如非洲文化、印第安文化等。综上,婚姻一直以复杂且多样的模式存在于不同的文化之中,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一种恒定的婚姻模式,“传统”婚姻也未必一定是“完美”婚姻模式的范本,从历史的角度否定同性婚姻是罔顾史实的。
无论是同性婚姻还是
同性性行为,都并不是现代文明的产物,而在人类社会早期便已存在。在华夏文明中,汉哀帝为董贤“断袖”的爱情故事家喻户晓;虽然当代伊斯兰教对同性性行为有着严厉的谴责,但在早期伊斯兰文明中,同性性行为被允许,且与异性性行为同样常见;在美洲印第安文化中,存在着男性与女性之外的一种性别,这种性别的人是承担着女性责任的男性,他们可以与男性发生关系且备受尊敬;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中,既存在闻名遐迩的年长男子和年幼男子之间的“老幼配”同性关系,也有荷马史诗记载的著名的阿喀琉斯和帕特罗克洛斯之间兄弟情般的
爱情。在明代的中国福建地区,成年女子可以和女孩、成年男子也可以和男孩结成亲密的联盟关系。
同性婚姻目前虽尚未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但在几个世纪以来的不同文化中都曾被接受。历史上允许同性结婚的社会有古埃及、希腊各城邦、罗马帝国、元代和明朝时期的中国、美洲印第安社会以及非洲部落社会。公元3世纪,解读圣经的文献《斯弗拉》(Shiphrah)中明确提到古埃及人存在男人和男人、女人和女人结婚的事实。在古希腊,男子与其爱慕对象结为准婚姻关系是被家庭及社会所允许的。在罗马帝国,史料记载尼禄皇帝与被阉割的少年斯波罗斯按照传统婚礼仪式结为连理,皇帝像对待妻子一般对待少年。在元代和明代时期的中国南方省份福建,两名男性之间可以建立如同异性一般的长期婚姻关系,不过这些男性可能会为了传宗接代而离开同性婚姻,走入异性婚姻,但他们在进入异性婚姻后依然会与同性伴侣保持着性关系。在美洲印第安社会,男性可以与另一位承担妻子角色的生理男性结为类似于异性婚姻的婚姻关系。在非洲部落社会,人类学家记录了很多关于两名女性之间建立婚姻关系的案例。
近几十年来,针对同性婚姻,世界范围内有着两种不同的趋势,一种是对同性婚姻趋向更严苛的禁止和惩罚,另一种趋向于支持并保障同性有与异性伴侣一般的结婚权利。
尊崇伊斯兰教的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较为保守。在阿富汗、伊朗、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阿拉伯酋长国和也门等国家,同性关系会被判处死刑,同性婚姻更是无法被讨论的禁忌。另外,在一众受到欧洲国家殖民的国家,如非洲国家、南美洲国家,及亚洲的印度等,它们受到殖民国所带来的基督教信仰的影响,对本来并没有严令禁止的同性婚姻趋向于严苛的立法惩罚,这种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延续至今。
对于同性婚姻,西欧国家最早开始趋向支持并立法保障。荷兰在1979年就通过了对同性非登记同居关系的立法,随后在1997年又通过了登记伴侣关系的立法,最终在2000年12月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在荷兰之后,对同性婚姻持大力支持态度的国家还有西欧的比利时,北欧的丹麦(第一个民事结合的国家)、瑞典、挪威、芬兰,中欧的瑞士,南欧的西班牙、葡萄牙等。对同性婚姻表示支持的国家还有欧洲大陆之外的英国、美国、南非、加拿大、南美洲的乌拉圭、厄瓜多尔等国家。
现状
国际现状
随着同性恋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性恋的去罪化、去病化在20世纪中后期有了较大进步。目前,世界上全国性或区域性立法执行广义上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地区共44个,具体情况如下:
同性婚姻合法化年表
国际居留规定
关于国际居留,目前,各个国家态度不一。已有部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开放了对不同国籍人士的国际居留限制。比如,加拿大可承认双方非本国公民的外籍人士合法成婚。但是大多数国家要求成婚双方需有一方持有本国国籍或持有居留证。比如,荷兰规定至少一方居住/国籍在本国(同其他传统婚姻),比利时规定至少一方居住(满3个月)或国籍在本国,西班牙规定一方国籍在本国,或双方拥有合法居留权,丹麦要求一方必须是丹麦公民(或芬兰、冰岛及挪威公民)并居住在丹麦,或双方在丹麦居住超过两年。
同性婚姻尚未合法的部分国家或地区,同性伴侣也可享有国际居留权。2018年,欧洲法院在受理居住于罗马尼亚的一对在比利时合法成婚的同性伴侣的申请,法院指出,各国对于配偶居留权中的配偶也包括同性婚姻。
共同收养规定
目前,同性家庭合法收养孩子的国家包括阿根廷、奥地利、安道尔、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丹麦、法国、芬兰、格陵兰、冰岛、爱尔兰、以色列、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乌拉圭、美国。除了以色列未承认本国领土内同性婚姻合法化,其他国家均有相关同性婚姻立法。
中国大陆情况
相较于西方各国,中国目前尚处于逐渐建立“同性恋去病化”的认知阶段,同性婚姻相关立法方面几乎处于空白。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其他国家提交至中国的跨国婚姻提案采取的是拒绝受理、拒绝承认和拒绝执行的判决。
2000年,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起草了《同性婚姻法案》,多次委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两会中将此份提案提交,但至今未能成为正式议案。2003年,李银河教授委托人大代表在两会中进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使得同性婚姻第一次公开进入官方的立法讨论。但是没有代表愿意签字,因此满足不了30人的附议。2006年,李银河第三次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但受到媒体压力未能成功提交。2015年,李银河再次委托一位人大代表提交提案。
2015年,林贤志以
同志父亲的身份致信1000名人大代表和委员,并附上《加快推进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稿》。
2016年,同性伴侣孙文麟、胡永亮因于2015年登记结婚遭拒,起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认为民政局涉嫌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法院立案受理,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该案件在当时引发媒体争相报道,将同性恋者对婚姻的诉求呈现在公众面前。被称作中国“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有同性伴侣依据此条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凤凰网针对从2019年末开始,一直延伸到2020年初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征集意见,开启了投票调查。有990万网友参与调查,其中67.34%的网友表示支持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
2019年10月31日~11月29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在198891位社会公众在网上提出的237057条意见和5635封群众来信中,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广大民众关注的议题之一。
国际共识
2006年11月6日至11月9日,印度尼西亚日惹市卡渣玛达大学举办国际法学专家会议。29名来自25个国家、有着不同背景的人权法著名专家共同起草、制订、讨论、修改了将国际法应用于基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导致的侵犯人权事件的一系列原则,并于2007年一致通过了这些原则,即《日惹原则》(Yogyakarta Principles),又称为“关于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原则”。
在《日惹原则》提出之前,联合国人权机构已经明确各国有义务确保人们能够免遭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所带来的歧视。然而,不同国家对于因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遭致的侵害人权事件所采取的态度与举措参差不齐。因此,一群著名的人权法学者认为,有必要使人们对如何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与性别认同问题上有清晰的认知和共识,因此,他们共同起草并通过了《日惹原则》。
《日惹原则》第24条明确指出,无论
性倾向与
性别认同如何,每个人都有建立
家庭的权利,各国应当“确保法律和政策承认家庭形式的多样性”,“并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任何家庭都不会受到基于其任何成员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对于承认同性婚姻或登记伴侣关系的国家,确保“同性已婚或登记伴侣能够平等获得异性已婚或登记伴侣所能够获得的任何权利、特权、义务或福利”。对于未婚的伴侣,要确保“同性未婚伴侣能够平等获得异性未婚伴侣所能够获得的任何义务、权利、特权或福利”。
同性婚姻的争议
同性婚姻议题在华人社会中饱受争议。目前,社会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大抵分为反对派和支持派两大类。如若考察华人社会中唯一通过立法保障同性婚姻的中国台湾地区,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可细分为三个不同的阵营,分别是保守派,即反对派,反对同性婚姻但支持异性婚姻;进步派,即支持派,支持同性婚姻及异性婚姻;毁废派,又被称作激进派或左派,既反对同性婚姻又反对异性婚姻,对婚姻制度本身进行批判。
相关法律问题
跳出同性婚姻框架的多元立法尝试
社会对同性婚姻有着诸多的观点和看法。其实,对于争取婚姻权,在同志群体内部,人们也有着大相径庭的观点。综观欧美同志运动,支持者大体上认为婚姻属于基本人权,是完整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同性恋者只有能结婚才能获得真正的平等,进而才能瓦解婚姻家庭中的异性恋主义;反对者则认为婚姻属于一种特权,同性恋者应当合理去反抗婚姻特权,而不是争相获得这种特权以致被异性恋体制所同化。台湾的同志运动内部也有着类似的两派声音,一派强调“相同性”:同性恋者应与异性恋者获得同样的婚姻权益,另一派强调“差异性”:婚姻制度是为异性恋者量身定制的,因此同性恋者应避免被收编以及不应靠婚姻来漂白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污名。
面对这样大相径庭的内部争论,中国台湾地区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将批判婚姻的视角纳入其中,提出了在民法架构之下纳入“同性婚姻”“伴侣制度”“多元家属”三种成家制度的立法策略,以此来突破“婚姻”的框架。
第一种成家制度“同性婚姻”,就是将婚姻与家庭性别要件中立化,从而使
多元性别者可以进入婚姻。
第二种成家制度是“伴侣制度”,就是不分性别、不以性关系为必要基础,可以纳入不同形式的亲密关系,包括好友、情人、姐妹等。伴侣制度相比婚姻制度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当事人商议决定权利义务的安排,如遗产继承、子女抚养、居住安排等。
第三种成家制度是“多元家属”,简言之就是“家”的概念不再以亲属关系作为必要基础,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在一起,视彼此为家人,则能够共同成家。
中国台湾地区伴侣权益推动联盟考量到同志运动内部的多元声音,因此,提出了三种成家制度的立法草案,并以此将同志争取平权运动的视野由“同志平权”扩大到了“亲密关系民主化”的范围,跳出了“能结婚/不能结婚”的二元框架。
法律与政策建议
民商法学者郗长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2011年)中指出,中国关于同性恋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着很多空白。郗长举还从社会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与法律责任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法律与政策建议:
社会权益
同性恋者需享有人格不受歧视权、个人隐私权,国家要保障同性恋者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正当权利;要保障同性恋者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以及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方面,同性恋者需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人身权益
同性恋者需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人身权利,同性恋者的人身自由不应受侵犯。需禁止同性恋者之间卖淫、嫖娼。
婚姻家庭权益
同性恋者需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组成类似异性婚姻家庭关系的家庭伴侣权,可以结成类似与异性间婚姻关系的家庭伴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2011年)还在结婚年龄、子女收养和抚养、财产继承和离婚等方面给出了详细的建议。
法律责任
当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应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同性婚姻相关的常见疑问
常见疑问1:因为一夫一妻制是历史上唯一正确的婚姻模式,所以不应该允许同性结婚?
答:目前看来一夫一妻制确实是世界范围内的主流婚姻模式,然而,历史上的婚姻制度是极其多元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大多数文化奉行的婚姻是多配偶制婚姻,尤以一夫多妻制为多。历史上的婚姻也并不以自由恋爱为基础,也不总是追求长久。在众多的婚姻类型中不乏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在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以及非洲部落、北美印第安部落以及中国的元代、明代都有记载。因此,婚姻模式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历史的角度否定同性婚姻是缺乏依据的。
常见疑问2:允许同性结婚是一种世界范围内的趋势吗?
答:截至2021年底,世界上立法保障广义上的同性婚姻的国家一共有43个。早在1979年荷兰就通过了对同性非登记同居关系的立法,随后在1997年又通过了登记伴侣关系的立法,最终在2000年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继荷兰之后,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阵营,因此,世界范围内,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或地区的确是越来越多。中国台湾地区在2019年5月24日正式执行同性婚姻的相关法律。
常见疑问3:同性婚姻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同性可以缔结为婚姻关系吗?
答:同性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上的定义,狭义的同性婚姻指的是由婚姻法来定义的同性结合,广义的同性婚姻指的是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的法律承认,享有部分或全部的配偶权益。广义的同性婚姻在世界范围内除了有“婚姻”模式之外,还有家庭伴侣关系模式(domestic partnership)、互惠收益人关系模式(reciprocal beneficiary)、民事结合模式(civil union)、注册伴侣关系模式(registered partnership)、民事伴侣关系模式(civil partnership)、民事共同生活契约模式(civil solidarity pact)、同居关系模式(De facto relationships)等,这些模式在具体的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从法律上讲,同性婚姻是个十分复杂的概念。
常见疑问4:是否同性恋者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呢?
答:在同志运动内部,同性恋者对同性婚姻有着大相径庭的观点,支持者大体上认为婚姻属于基本人权,是完整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同性恋者只有能结婚才能获得真正的平等,进而才能瓦解婚姻家庭中的异性恋主义。反对者则认为婚姻属于一种特权,同性恋者应当合理去反抗婚姻特权,而不是争相获得这种特权以致被异性恋体制所同化。在广泛的社会及学术界,对同性婚姻的观点粗略划分也有三类,支持派、反对派以及毁废派。因此,同性恋者与婚姻平权之间并非是不证自明的关系。婚姻是个复杂的概念,同性恋者应当根据自己的视角去分析同性婚姻的意味,之后再去理性地思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关议题。
常见疑问5:同性恋者进入同性婚姻后如何生育?
答:人类的
生殖需要精子与卵细胞相结合形成受精卵,而同性婚姻的双方往往无法同时提供成熟的精子或卵细胞,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性恋者无法生育。同性恋者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妊娠,满足他们生育的需要。例如,在澳大利亚,多达三分之一的
女同性恋、
双性恋和
酷儿妇女拥有自己的孩子。而且,在过去的十年中,澳大利亚的女同性恋、双性恋和酷儿妇女借助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妊娠已变得很普遍。
影视中的同性婚姻
《老友记》(1994~2003)【美国】
影片信息
语言:英语/荷兰语/汉语普通话
单集片长:30分钟
又名:六人行/都市六人行/F·R·I·E·N·D·S/Six of One
类型:喜剧/爱情
导演:大卫·克拉尼/玛尔塔·考夫曼
主演:詹妮弗·安妮斯顿/柯特妮·考克斯/丽莎·库卓/马特·勒布朗/马修·派瑞/大卫·休默/詹姆斯·迈克尔·泰勒
剧情简介
故事以生活在纽约曼哈顿的六个老友为中心,描述他们携手走过的十年风雨历程。其中男主人公罗斯·盖勒(Ross)的妻子卡萝(Carol)是一名女同性恋,她在与罗斯结婚后出柜,与罗斯离婚后,和恋人苏珊(Susan)步入婚姻,并共同养育离婚前怀上的孩子。
教育意义
该影片以比较轻松诙谐的方式展示了同性恋者的生活以及同性婚姻所面临的一部分困境。给观影者一个视角,进一步思考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相关议题。
《同夫与同妻》(1998)【德国】
影片信息
语言:德语
片长:34分钟
又名:同夫遇见同妻/婚姻形式,形式婚姻
类型:剧情/同性/家庭
导演:沃纳马斯腾(Werner Masten)/萨宾·兰德格雷伯(Sabine Landgraeber)
主演:凯思琳·沃尔利古拉等
剧情简介
女同性恋者卢瓦(Loye)在父母催婚施压下选择与自己的男同性恋者好友巴本德莱尔(Babendreyer)结婚并进行开放式性关系,而另一边男同性恋者坎普纳(Kempner)在还未表明自己性倾向时被自己同一收养父母的姐姐多萝西娅(Dorothea)表白并成婚组成了家庭,由坎普纳(Kempner)出轨与巴本德莱尔(Babendreyer)相恋而引出的四人爱恨情仇。
教育意义
该影片展示了同性恋者的生活所面临的一部分困境。引导观影者进一步思考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相关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