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
同济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等的简称
详细介绍
“同济”指:
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学校始于1907年德国医生埃里希•宝隆在中德两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创办的同济德文医学堂。1912年与创办不久的同济德文工学堂合称同济德文医工学堂。1917年由华人接办,先后改称为同济医工学校和私立同济医工专门学校。1923年定名为同济大学,1927年成为国立大学。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同济大学经过六次搬迁,先后辗转沪、浙、赣、桂、滇等地,1940年迁至四川宜宾的李庄古镇坚持办学。1946年回迁上海以后,发展成为以理、工、医、文、法五大学院著称的综合性大学。
同济大学和同济医院对相关历史的追述,“同济”二字最早源于德国籍医生埃里希·宝隆创办于1900年在上海创办的“同济医院”(该“同济医院”不同于前文所述的同济医院),1907年又在“同济医院”的基础上创办了“上海德文医学堂”,并先后3次更名,分别是1908年更名为“同济德文医学堂”、1912年更名为“同济医工学堂”、1927年更名为“国立同济大学”。1950年至1951年同济大学医学院及附属同济医院整体迁往湖北武汉市,与武汉大学医学院合并,命名为“中南同济医学院”,随后于1955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1985年,经卫生部批准,武汉医学院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2000年,“同济医科大学”与华中理工大学合并为华中科技大学后,成立同济医学院并设附属同济医院。
其间,上述“同济医科大学”于1997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了两件“同济”商标的注册,分别申请在第41类学校和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使用,并分别于1999年1月和1999年3月获准注册。此后,“同济医科大学”将两件“同济”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予同济医院。
2003年5月,同济大学向商标局提出一批“同济”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便包括第41类学校和第44类医院等服务。但因为同济医院已在先注册了“同济”商标,同济大学这两件商标的申请最终未获核准。2004年3月11,同济大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商评委撤销同济医院上述两件“同济”商标的注册。同济大学称,同济医院使用“同济”的时间短暂,“同济”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主要源于同济大学,系归于该校所有的驰名商标。同济医院与同济大学已没有任何联系,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历史渊源,公众经常将其混淆。此外,同济大学还指责同济医院恶意抢注“同济”商标。
对此,同济医院回应称,该院在历史上最早使用“同济”商标,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人,不存在“恶意抢注”。而据商评委认定,系争商标原注册人“同济医科大学”使用“同济”名称具有历史承袭关系。
随后,同济大学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同济大学起诉称,该校自建校起一直持续使用“同济”名称,从全国范围内看,社会公众在提及“同济”时,均是将其指向同济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在明知“同济”指向的是同济大学的情况下,却申请注册“同济”商标,不正当地妨碍了同济大学使用“同济”标志,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损害了同济大学与“同济”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济医院则认可商评委裁定内容。
“同济医科大学”当时申请“同济”商标“有其合理理由”。根据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商评委裁定结论正确,予以维持。由于不服该一审判决结果,同济大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同济”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做出终审判决,有关“同济”归属的问题以同济医院继续持有“同济”注册商标在学校、医院等服务上的专用权而宣告终结。
基本释义
参考资料
同济大学章程.同济大学.
学校简介.上海市同济中学.
“同济”商标终审仍归同济医院所有.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2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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