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语言残疾(tīng lì yǚ yán cán jí)是指在启动
听觉器官,接收语音信息的能力方面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的缺损、能力障碍或能力低下。
根据2006年6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
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
智力残疾的
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
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