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雄,男,汉族,1956年12月出生,湖北
黄梅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1972年9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人物履历
1972.09-1974.09 湖北省龙感湖农场劳动;
1974.09-1977.08
华中农业大学畜牧专业学习;
1977.08-1984.01 历任湖北省国营龙感湖农场牧蜂场助理畜牧师、民兵连长、副场长、
党支部书记、场长;
1984.01-1986.01 湖北省国营龙感湖农场多种经营科副科长、禽蛋公司经理;
1986.01-1991.03 湖北省国营龙感湖农场党委委员、副场长;
1991.03-1992.09 海南省海口市罗牛山农场党委书记、场长;
1992.09-1998.04 海南省海口市罗牛山农业综合开发区主任,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1998.04-2003.04 海南省海口市政协副主席兼海口市罗牛山农业综合开发区主任,海口市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3.04-2007.05
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其间:2007.03-2007.05借调到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改革筹备领导小组任主要负责人);
2007.05-2007.07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改革筹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
2007.07-2017.01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理事长;
2017.01-2017.02 海南省人大常委(专职,正厅级),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理事长;
四届、五届海南省政协常委。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4月28日,据海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会原理事长吴伟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9月28日,据海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吴伟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伟雄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乘坐飞机头等舱、商务舱;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省农信社系统人事招聘和录用工作;违反廉洁纪律,利用权力安排亲属“吃空饷”,违规买卖业务管辖范围内上市公司股票,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吴伟雄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私欲膨胀,为了退休后过上奢靡生活,挖空心思规避法律法规,为所欲为,甚至顶风违纪违法,把公权力和影响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且其违纪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伟雄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吴伟雄(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吴伟雄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2日,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会原理事长吴伟雄(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伟雄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伟雄在担任海口市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兼理事会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2019年1月31日,海南省一中院审理吴伟雄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案,确认价值共计6398万多元(其中收受西部港湾公司20%股份,价值2000万元未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伟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伟雄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19年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
2019年4月17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量刑,对部分财产处置依法予以适当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