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融,男,汉族,1962年1月出生,浙江
吴兴人,在职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政工师,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人物履历
历任上海邮电工业公司团委书记,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团委书记,共青团上海市委青工部代部长、组织部部长、副书记,市金融工作党委秘书长、副书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市物价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机场(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担任职务
上海市第十、十一、十三届政协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8月6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吴建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1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经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建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审查期间,与他人串供并转移赃证物品,对抗组织审查并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为配偶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大额礼金、消费卡和礼品;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未按规定申报境外存款,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犯罪。
吴建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长期受党教育培养,曾经历多个领导岗位的锻炼,本应感恩组织,廉洁奉公,但却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漠,权力观异化,政商关系“亲清不分”,大搞权钱交易,把公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治家不严,“一家两制”,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建融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日,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建融(正局级)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由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决定以涉嫌
受贿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吴建融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正厅级)涉嫌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建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建融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
受贿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0年1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吴建融以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吴建融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2050万余元;2017年3月,时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被告人吴建融在申报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妻子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款300.46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67.41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还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吴建融犯两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吴建融在受贿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在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退缴全部赃款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