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境内的国家监察机关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是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承担纪检监察国内合作交流和对口援助工作,承担有关文件文稿的组织起草、机关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责。
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开展纪法教育和警示教育,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要课题调查研究,组织指导协调纪检监察系统的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成果运用。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法规室(申诉复查室):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受理的申诉、申请等;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群众来信和网络举报事项,以及办理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案件协作室(信息技术保障室):承担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跨区域查办案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职责,按规定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等。
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按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照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并办理,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照规定办理。统筹指导协调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下一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组
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级党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29个,具体为:
1.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2.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3.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4.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5.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
6.市纪委监委驻市科技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
7.市纪委监委驻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
8.市纪委监委驻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
9.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10.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11.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12.市纪委监委驻市商务委纪检监察组
13.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14.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15.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16.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17.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18.市纪委监委驻市规划资源局纪检监察组
19.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
20.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委纪检监察组
21.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委纪检监察组
22.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23.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24.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
25.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26.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27.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
28.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29.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6个,具体为:
1.市纪委监委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2.市纪委监委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3.市纪委监委驻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4.市纪委监委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5.市纪委监委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6.市纪委监委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直属单位
上海市清风苑管理中心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3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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