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在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这一改革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已现端倪。公报有段表述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不难看出,
监察机关已被前所未有地放置于
政府和
司法机关之间。这一信息无疑表明,监察机关将从过去位列政府职能部门的从属地位,上升至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平级的独立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马怀德指出,就国家法治监督体系而言,虽然政府内部有行政监察和审计,政府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检察院还有专门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但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发挥作用。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
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从而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正如《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所强调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
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兹事体大,事关反腐胜局,当然要审慎稳妥推进。
经由试点总结经验,再决定全面推广,符合渐进改革的路径安排。至于这一重大改革很可能将沿袭已久的“一府两院制”推向“一府三院”制,相关的宪法和国家法律修改,也会在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之后提上日程。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