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截至2018年2月,31省份都已选出省级监察委主任,他们同时都是当地省级纪委书记。有关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相关规定已经于2018年“两会期间”写入宪法,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设立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
监察委员会。
2017年10月末,十九大结束不久,中办印发的《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
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同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后,中央纪委研究室表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监察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均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主要由纪委常委兼任。
2017年底、2018年初,多省份县市两级监察委纷纷挂牌亮相,随着省级人代会的密集召开,各地的省级监察委也密集组建。截至2018年2月,在各地省级人代会上,经过相应选举程序,全国31省份省级监察委主任全部出炉,31位省级监察委主任同时也是当地省级纪委书记。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作为宪法第三章第七节,其中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