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
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试点启动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
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方案》强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同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
人民政府的
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
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
留置等措施。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
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试点推开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
两规”措施。
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的十九大对深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2017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同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王勇同志为青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日,“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至2018年2月25日,随着广西
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这标志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过关键性节点。
改革深化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增写第七节“监察委员会”;3月18日,杨晓渡当选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刘金国、
杨晓超、
李书磊、
徐令义、
肖培、
陈小江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
王鸿津、
白少康、
邹加怡(女)、
张春生、
陈超英、
侯凯、
姜信治、
凌激、
崔鹏、
卢希(女)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挂牌。
2023年3月11日,
刘金国当选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委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
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
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军队组建了新的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向军委机关部门和各战区派驻纪检组。根据《
军队监察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军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在本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
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现任领导
委员:
王爱文、
王鸿津、
许罗德、
李欣然(满族)、
赵世勇、
訚柏(纳西族)、
穆红玉(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