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组成
主要特点
组织原则
外国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相互制约和平衡。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的具体实施形式也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家机构机制。
例如:美国的三权在宪法上是平等的,英国是“混合权力体制”——议会权力最高。1985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采用了“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中国
概述
中国的国家机构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两种。可见,中央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中国中央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组织和活动原则
有7项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1.概念。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其体现为:
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
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一项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2.实质。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
3.必要性和可能性。在中国,因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而有可能发扬民主,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有可能实行集中,统一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为了镇压国内敌对分子的反抗,组织经济、文化建设,也有必要扩大民主规模,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与劳动热情,也有必要实行高度的集中,以汇聚人民的集体力量,发挥人民的集体智慧。
4.主要表现。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在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领导制度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
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制度,而国务院、中央军委则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即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这一原则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行组织和开展活动。即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做到一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国家立法机关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法制原则的表现(或要求):1、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各种法律制度。2、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贯彻法制原则的意义:中央国家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各中央国家机关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活动,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达到分工有序,协调运转;也才能排除干扰,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任意改变;也才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在中国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表现:第一,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代表一人参加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与其他代表一道共同决定国家大事。第二,国务院领导与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同时国务院还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不但要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反对大汉族主义和
地方民族主义,而且还要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和支持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从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对责任制原则的贯彻表现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等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机关。集体负责制能够集想广益,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观性、片面性,而且还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过多地集中于个人或者极少数人手中,防止独断专行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个人负责制也称首长负责制,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在中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权责明确,果断迅速,讲究效率,因而适合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同时,贯彻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大多是执行机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排斥民主基础上的集体讨论。因此,个人负责制仍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种运用方式。
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门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
必须切实实行精简原则.
实行工作责任制.
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必须在思想上树立
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第一,中央国家机构作为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领导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二,中央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中央国家机关能够和人民群众呼吸相通、艰苦与共,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
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第四,要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中央国家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最重要的途径。中国共产党对中央国家机构的领导并非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领导,而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亦即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指中共根据对国内外情况的研究提出党的总路线和党对各项重大事务的方针、政策,以此来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审查、研究中央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具体事务的方针政策。必要时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为国家法律,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
组织领导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议的贯彻实施;同时通过为中央国家机关培养、挑选、输送大量德才兼备的国家工作人员来保证党的领导。
思想领导则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对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普遍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阐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赞成、接受并自觉贯彻党的主张。
现阶段中央国家机构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党代政;二是借反对以党代政,企图摆脱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一句话,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改善、加强党的领导。
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历史发展
1949年至1954年
这一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初创时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又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
审判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在中央和省之间还设有大行政区一级的国家机构即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
1954年至1975年
中国中央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根据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十年动乱期间受到践踏和破坏,使之陷于半瘫痪状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没有召开,普选不能按时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长期空缺;国务院的职权被削弱,以党代政情况突出,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和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控制了国家的大部分权力;最高人民
检察院名存实亡,最高人民法院也受到严重破坏,等等。
1975年至1982年
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构体系的规定有诸多新变化: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任期由4年改为5年;削减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单独成为国家
集体元首;第二,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建制,从而取消了国防委员会的设置,最高国务会议也不再存在;第三,取消了国务院由谁主持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国务院
秘书长,并削减了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也大大压缩;第四,取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很不完备,国家职能也不健全。1978年宪法除重新设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职权外,与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规定相比,并未有什么大的变化。
1982年以后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对中国国家机构系统作了明确规定。现阶段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委、
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中央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居民委员会或者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