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制度简介
自元代开始,中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行政区划制度,其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因此称为行省(省)制时期。此时期从13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历经元、明、清三代。
省名起源甚早,
魏晋时期已有
尚书省、
中书省之称,然皆为中枢要署,不直辖地方。
隋文帝于开皇八年(588)伐陈,曾置淮南行省于
寿春,但不久即废。金入主中原之初,曾出现过
行省制度,在外地设立
行尚书省,但为时短暂。蒙古人兴起之后,仿金实行行省制度。
元世祖一方面将尚书省并为中书省,总理朝政;另一方面,在地方设立若干
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外地的代理机构。它最初是一种临时设置,并只管军事,后演变为兼管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吏演变为地方官吏。其间从伐金到灭宋,历经70余年,平宋以后成了元朝的行政区划单位。
元朝省制
蒙古在太宗三年(1231)即灭金的前三年,始立中书省,以著名的政治家、
地理学家耶律楚材为
中书令。入主中原后于宪宗初年(1251),在燕京等处置设行尚书省。
中统初年(1260),元世祖
忽必烈改置行中书省,其后屡屡增多,但是一直到
元贞年间(1295—1296)行省的设置和辖区还都很不固定,即在忽必烈统一中国(1279)后的20年中行
省制并未固定下来,直到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
元成宗时期才开始固定,逐步形成元代省制行政区划。
1.行省
元英宗至治时(1321—1322),全国划分为12个
一级行政区:1个中书省、11个行中书省。中书省为
中央机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又称都省、
腹里,包括今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东以及河南和内蒙的部分地区。
十一行中书省为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
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征东。其中,
征东行省即
高丽国,行省负责人由高丽王兼,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所以也有人认为只有10个行中书省。元末,又分出许多行省,如中书省分出
山东行省,
江浙行省分出
福建行省;有些行省区域过大,又划置分省,如福建行省内置
建宁、
汀州、泉州分省。可见,元末行省制也已开始混乱。
2.行省以下的单位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略同于宋,行省下辖路,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不辖县的路、府、州;不隶于路的府、州,而直隶于行省。直隶于行省的府、州称为直隶府、
直隶州;隶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
从图11可以看出,当时与路平级的直隶州、直隶府为数不少。另外,元仿宋的军行政区划,置有军和
安抚司,为数不多,都在边境
少数民族的区域内置设。军有直隶于行省的,也有归路统辖的;安抚司都直隶于路。元代在一个中书省、11个行中书省下,置路185,府33,州559,军4,安抚司15,县1127。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虽略同于宋,元代的行政区划已与宋朝的有原则上的区别:(1)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是行省(或简称省),已不是路。宋朝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路,在元朝已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2)在宋朝,府、州是辖于路之下的,在元代已有相当数量的府、州成为直隶府、直隶州,与路并列;(3)宋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元则有三级、四级,而且以行省—路—府或州—县四级区划系统为主。
明朝省制
明初,太祖
朱元璋定都
金陵(今
江苏省
南京市),基本上保留了元代的
行省制,只在洪武元年(1368)废元中书省,辖境分属
河南承宣布政使司和
山东承宣布政使司;同时改
江南行中书省为中书省,以示国都所在。但元的行省制在元末已出现混乱,不全面改革整顿已难以维持
国家权力,于是在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改革元代行省制度,宣布最大的行政区划是
布政使司,由布政使总
一省的行政大权,其性质仍同行省,因此习惯上还称为省。洪武十三年(1380)
明太祖为加强皇权,罢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中书省所辖的地区也归六部,名为直隶。于是,把当时国都所在的
应天府(治所在今南京市),即相当于今江苏、安徽二省和
上海市的地区改称直隶,也称京师。明成祖
朱棣于永乐年间迁都
顺天府(治所在今
北京市),旋即将今北京、天津二市和
河北省的大部分地区改称为直隶(即京师),而原直隶改称
南直隶,又称南京。自宣德三年(1428)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13布政使司。两京是京师(即
北直隶)和南京(即南直隶);13布政使司简称13司,俗称13省,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
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因习惯上也称一个直隶区为一省,所以又有15省之说。布政使司(省)下辖府,府下领州,州下领县。州有两种:直隶布政使司的直隶州;隶于府的
散州。明代布政使司(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有这样几项改革:(1)在宋代为最高行政区划的路,在元朝还是主要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在明朝则被完全废除了;(2)唐朝创立的府,在明代第一次成为高于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明代的府相当于元代的路;(3)与元朝一样,实行三、四级行政区划系统,而且以省(布政使司)—府—州—县的四级区划系统为主。据统计,明在15省下有府百四十,州百九十三,县千一百三十八;另有羁縻(即藩属)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
清朝省制
清初承袭明制,
地方行政机关分省、道、府、县4级,但将明时的布政使司正式改称为省。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清世祖仍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15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为湖南、湖北
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省。
在边疆,清王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
东北地区设
奉天(
盛京)、
吉林、黑龙江和在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在
新疆设伊犁5个
将军辖区,在
西藏、西宁设
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
理藩院直接管辖的
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18省,全国共为26个政区。清光绪十年(1884)置
新疆省,十三年(1887)建
台湾省,三十三年(1907)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因光绪二十一年(1895)
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
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22省。清朝的22省,为
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
有
直隶厅和
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表8、9)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表10)(3)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
农业区设置
府、州、县外,在内蒙古、
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在清代,直隶厅的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朝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的称呼一般为
府、厅、州、县。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自清德宗光绪年间置22省,有府、厅、州、县1700多。
民国省制
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灭亡,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省行政机关采取长官独任制。省行政长官称民政长,由北京政府任命,总理全省政务。1913年1月8日,北京临时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将原有直辖地方之府和直隶厅、州及厅、州等地方皆改为县,县行政长官一律称知事,1914年5月21日北京政府公布《
省官制》,规定全国各地以省命名,不再称行省,各省民政长改称省巡按使。建立起了省道县三级制。1916年7月6日,各省巡按使改称省长。
省域名单
中国的一级
行政区划,地方最高行政区域名。源于古代
省制。在古代,省指天子所居之所,宫禁。唐有
三省六部,
尚书省为其一。最初是
金国在重要的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元代
中央行政机关叫“
中书省”,又于各路(各行政区)设“
行中书省”(中书省派出的机关),简称行省,最后简称为省。省由此发展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人民政府,是省
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由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5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主要职权有: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依据宪法和
法律制定规章,发表决议和命令,规定
行政措施,领导所属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奖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本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务、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 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
特别行政区。现将省列表综述。
华北地区
河北
以在
黄河之北而得名。唐大部分属
河北道,为河北得名的开始。
宋朝设
河北路,后分河北东、西路;金分
河北东路设
大名府路;元设燕南赵北道;明设
北平省,后废省,所有府和
直隶州直属中央,称
北直隶;清改
直隶省;1929年
民国改
河北省,省名至今未变,省会曾设保定、天津,建国后改设石家庄。 城市有:
石家庄、
唐山、
秦皇岛、
廊坊、
衡水、
邯郸、
邢台、
保定、
张家口、
承德、
沧州。
山西
以在
太行山之西而行名。唐大部分属
河东道;宋设
河东路;金分河东北、南路;元设
山西河东道,为山西得名的开始;明置
山西省,后改山西布政使司;清改山西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太原、
大同、
阳泉、
长治、
晋城、
忻州、
临汾、
运城。
东北地区
辽宁
以
辽河流域永久安宁得名。唐属河北道;辽置
东京路;金仍之;元置
辽阳行省;明为
辽东都司;清设
辽东将军,后改
奉天将军,再改
盛京将军,清末改奉天省;1929民国改
辽宁省,为辽宁得名的开始;
伪满复改奉天省,1945收复后仍改
辽宁省;建国初分
辽东省和
辽西省,后合并恢复辽宁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锦州、
营口、
阜新、
辽阳、
盘锦、
铁岭、
朝阳、
葫芦岛。
吉林
以吉林乌拉前二字得名,满语吉林乌拉意为沿江。唐属东北民族地;辽属东京路;金属
上京路;元属辽阳行省;明属
奴儿干都司;清设
吉林将军,清末改
吉林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长春、
吉林、
松原、
白城、
四平、
辽源、
通化、
延吉。
黑龙江
华东地区
江苏
以
江宁、
苏州各取一字得名。唐大部属
江南东道和
淮南道;宋置
江南东路、
两浙西路和
淮东路;元属江东建康道、江南
浙西道、
淮东江北道;明代境内各府和直隶州直属中央,称为直隶,后改
南直隶;清改
江南省,后分设
江苏省,为江苏得名的开始;民国仍之;建国初分设
苏北行署和
苏南行署,后合并恢复江苏省,省名至今未变,省会初设
苏州市,抗战时设于镇江市,建国后设于
南京市。 主要城市: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淮安、
扬州、
镇江、
盐城、
宜兴、
太仓、
张家港、
江阴。
浙江
以
浙江(又称
钱塘江)得名。唐属江南东道,设
浙东观察使和浙西观察使;宋置
两浙路,
南宋又分
两浙东路和
两浙西路,简称
浙东路和
浙西路;元设浙东海右道和江南浙西道;明置
浙江省,后改浙江布政使司;清改浙江省,省名至今未变,省会一直在杭州。 主要城市:杭州、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安徽
以
安庆、徽州各取一字得名。唐大部属
江南西道和淮南道;宋置
江南东路和
淮南西路;元属江东建康道和
淮西江北道;后分设
安徽省,为安徽得名的开始;民国仍之;建国初分设
皖北行署和
皖南行署,后合并恢复
安徽省,省名至今未变,省会初设安庆,建国后设于合肥。 主要城市:
合肥、
芜湖、
蚌埠、淮南、
马鞍山、
淮北、
铜陵、
安庆、
黄山、
阜阳。
福建
以福州、建州各取一字得名。唐属江南东道,
后设福建观察使,为福建得名的开始;宋置
福建路;元设福建海右道;明置
福建省,后改福建布政使司;清改福建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福州、
厦门、
泉州、
三明、
漳州、
龙岩。
江西
以
江南的西部得名。唐属
江南西道,后设
江西观察使,为
江西得名的开始;宋置
江南西路,简称江西路;元设
江西行省及江西湖东道;明置
江西省,后改江西布政使司;清改江西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南昌、
九江、
赣州、
上饶、
宜春、
抚州、
吉安、
景德镇、
萍乡、
新余、
鹰潭。
山东
以在
太行山之东而得名。唐大部分属
河南道;宋设
京东路,后分京东东、西路;金更名
山东东、西路,为山东得名的开始;元设山东东西道;明置
山东省,后改山东布政使司;清改山东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济南、
菏泽、
滨州、
青岛、
淄博、
枣庄、
东营、
烟台、
潍坊、
济宁、
泰安、
威海、
德州、
聊城、
临沂、
日照。
台湾
以
台湾府得名。唐宋均为化外地;元在
澎湖设
巡检司,兼管台湾渔民;明为
荷兰所占,明末
郑成功收复,设
东宁省及
承天府;清
郑氏,设台湾府及
台厦道,是为台湾得名的开始,并正式称
台湾岛,后改台厦道为
台湾道;清末由福建省分设
台湾省,后为日占,仍称台湾;
民国收复,恢复台湾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台北、
高雄、
基隆、
新竹、
台中、
嘉义、
台南。
华中地区
河南
以大部分在
黄河之南而得名。西汉即有
河南郡,为河南得名的开始。唐大部分属
都畿道和河南道;宋设京畿路和
京西北路;金改
南京路;元设河南江北省和河南江北道;明置河南省,后改河南布政使司;清改河南省,省名至2019年仍未变,省会曾设开封,后移至郑州。 主要城市:
郑州、
鹤壁、
周口、
开封、
洛阳、
商丘、
平顶山、
安阳、
新乡、
焦作、
许昌、
南阳、
信阳、
濮阳、
济源、
驻马店、
漯河。
湖北
以在
洞庭湖之北而得名。唐属江南东道、淮南道和
山南东道;宋荆
湖北路,简称
湖北路,为湖北得名的开始;元设江南湖北道;明属
湖广省,后改为省为
湖广布政使司;清分湖广省置
湖北省,省名至今未变,省会武汉(初期为原武昌)。主要城市:
武汉、
黄石、
十堰、
荆州、
襄阳、
宜昌。
湖南
以在
洞庭湖之南而得名。唐属
江南西道和
黔中道,后设
湖南观察使,为
湖南得名的开始;宋称湖南路;元设岭北湖南道;明属湖广省,后改省为湖广布政使司;清分湖广省置
湖南省,省名至今未变,省会
长沙。 主要城市:长沙、
郴州、
株洲、
湘潭、
衡阳、
永州、
岳阳、
张家界、
益阳、
常德、
怀化。
华南地区
广东
以
岭南东道、
广南东路简称得名。唐属
岭南道,唐初地方设州、县。岭南45州分属广州、
桂州、
容州、
邕州、安南5个
都督府(又称
岭南五管)。655年以后,5府皆隶于广州,长官称为五府(管)
经略使,由广州刺史兼任。756年(
肃宗至德六年),升五府经略使为
岭南节度使。862年(
懿宗咸通三年),岭南道划分为东、西道,东道治广州,
广东属岭南东道,这是
广东省名中东字的由来,也是两广分为东西的开始。997年(
宋太宗至道三年),
广南路分为广南东路和
广南西路,东路治所在广州,西路治所在桂州,广东大部分属广南东路,广东即广南东路的简称。明朝洪武二年(1369),改广东道为
广东等处行中书省,并将海北海南道改隶广东,广东成为明朝的十三行省之一。清初承袭明制,
地方行政机关分省、道、府、县4级,但将明时的布政使司正式改称为省。广东省名称正式使用,所辖范围与明广东布政使司相同。清设总督管辖广东、广西两区,称
两广总督,初驻
肇庆(
广东巡抚驻广州),1746年移广州,省名至今未变。广东主要语言
粤语,
潮语,
客家语。主要城市: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湛江、
江门、
中山、
东莞等。
海南
以
海南岛得名。唐属岭南道;宋属广南西路;元设
海南海北道,是为海南得名的开始;明属广东省;清仍之,正式称琼崖为海南岛;民国仍之,后设
海南特别行政区,仍属省;建国后设
海南行政区,仍属广东省,1988升格为
海南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海口、
三亚、
儋州、
琼海、
万宁、
文昌、
通什、东方、
三沙市。
西南地区
四川
以益梓利夔四路得名。唐大部属
剑南道和山南东、
山南西道;宋设
川峡路(注:非川陕路),后分设
西川路和
峡西路,再分西川路为
益州路和
梓州路,分峡西路为
利州路和
夔州路,合称四川,其间设四川制置使,为四川得名的开始,后改益州路为
成都府路,改梓州路为
潼川府路,分利州路为利州东、西路。元置
四川省和四川行省和西蜀
四川道;明置四川省,后改四川布政使司;清改四川省;建国初分为
川东、
川南、
川西、
川北四行署,后合并恢复四川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成都、
绵阳、
自贡、
达州、
攀枝花、
泸州、
德阳、
西昌、
宜宾、
南充、
雅安。
贵州
以贵山得名。唐为
黔中道;宋属
夔州路;元属
湖广行省;明置
贵州省,后改
贵州布政使司;清改
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主要城市:
贵阳、
安顺、
遵义、
六盘水、
毕节、
铜仁、
都匀、
兴义、
凯里。
云南
以在云岭之南得名。汉即设
云南县,为云南得名的开始。唐为
六诏,后为
南诏;宋为
大理国;元置
云南行省及云南诸路道;明置云南省,后改云南布政使司;清改云南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昆明、
昭通、
曲靖、
玉溪、楚雄、大理、
丽江、
景洪、
潞西、
瑞丽、
香格里拉。
西北地区
陕西
以陕原之西得名。唐大部属
京畿道和
关内道;宋初设
陕西路,为
陕西得名的开始,后分设
永兴军路,以军事延、宁、
环庆、秦凤、
熙河五路设陕西五路
经略使;元设
陕西行省和
陕西汉中道;明置
陕西省,后改陕西布政使司;清改陕西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西安、
宝鸡、
咸阳、
汉中、
延安、
榆林、
安康、
渭南、
铜川、
商洛、
杨凌示范区。
甘肃
以甘州、
肃州各取一字得名。唐属关内道和
陇右道;宋时东部属宋秦凤路,西部属
西夏;金分
秦凤路为秦凤、
临洮、庆原三路;元初以甘州置
甘肃路(不久即改甘州路),为甘肃得名的开始,后改
宁夏行省为
甘肃行省;明为陕西
行都司;清分陕西省恢复
甘肃省,省名至今未变。主要城市:
兰州、
嘉峪关、
金昌、
白银、
天水、
酒泉、
敦煌、
武威、
张掖、
定西、
平凉。
青海
以
青海湖得名。唐宋属吐蕃;元其土地属
宣政院管辖;明属
朵甘都司等;清初为
卫藏地,后分设西宁
办事大臣,又称
青海办事大臣,为青海得名的开始;民国初设
青海办事长官,后属甘边宁海镇守使,之后建
青海省,省名至今未变。 主要城市:
西宁、
德令哈、
格尔木。
撤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