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住大丰市。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
盐城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起,担任
大丰市盐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苏盐连锁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
吴树建分别于1998年10月、2002年9月、2009年12月经国有公司盐城海晶集团公司、江苏省盐业集团盐城有限公司、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委派至海晶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因涉嫌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
盐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树建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江苏省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盐城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树建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5)盐刑二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吴树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止。)
二、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国有公司的损失,发还
盐城海晶集团盐业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