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
浙江省东阳市,原系浙江本色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
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吴英没读完技校,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并由周家投资15万元,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
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开办
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
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此后,她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紧接着,她又开办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
违法集资
2006年4月起,吴英在
东阳注册成立了10余家以本色命名的公司: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
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5000万元成立
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
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
2006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
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
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
婚庆服务有限公司。
2006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
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公司股东
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另外还成立
荆门信义
投资担保公司、
诸暨信义投资担保公司、
丽水实业公司等。以上公司的注册资金(注册后资金即抽出)、筹建资金、人员工资等均来自吴英的非法集资款,没有正常的
企业管理制度和流程,没有完整的账务,
公司账户与吴英
个人账户不分,所有事情吴英一个人说了算,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无事可做,吴英对公司所有人隐瞒或谎称资金的真正来源。
除本色商贸(搞“买一赠一”活动)和洗车、洗衣(搞免费洗车、洗衣活动)开始亏本经营,本色概念酒店试营业外,其他公司均未启动或进行
实质性经营活动,还欠2000余万元的外债。虽然吴英短时间内注册成立了10余家公司,但其无心进行经营,“公司”实际变成其向
社会公众显示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假象的工具,成为其继续进行
非法集资的平台。
个人生活
2002年,吴英与周红波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审判经过
一审详情
2003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吴英开办
东阳吴宁贵族
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俞某、唐某等人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
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
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间,先后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
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
布兰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
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
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
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括本色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公司股东
工商登记均为吴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所以,实际上就是吴英一个人的公司。吴英用
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虚假宣传等方法,给
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
社会资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支付高额中间费为手段,以投资、借款、
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某、杨某等11人处
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此外,吴英还用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000万元,尚欠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
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2034余万元。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某处购进
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仅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
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二审详情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性准确,审判
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交付
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
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了公开
开庭审理。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获得减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
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起诉离婚
2021年10月,吴英在狱中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已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立案。10月26日,《
华夏时报》记者从吴英的
代理律师、
上海市
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海波处确认了上述消息。吴英在
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周某某在没有和她离婚的情况下,跟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子,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周某某离婚,同时对59794万元的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平均分割。
2021年11月24日,吴英由于缴纳不起法院要求的300万元
诉讼费,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后而自动撤诉。据悉,她或在2022年5月再次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并将对5.9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分20万元一次、分案提起诉讼。
2024年6月,《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吴英丈夫周红波因重婚罪已被判刑。有律师分析认为,这也意味着,在吴英与周红波离婚案中,吴英有权向周红波请求损害赔偿。
2024年6月12日,吴英的代理律师——上海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海波告诉红星资本局,因诉讼费高达298.9万元,吴英方面无力缴纳,这一起诉讼最终按撤诉处理。
截至2024年6月12日,吴英方面已经提交新的民事诉讼状,案件已被受理,但诉讼请求中涉及的金额相应减少,不再要求平均分割5.9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状显示,吴英此次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两人离婚;(2)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本色集团全部共同债务的第一笔债务19万元进行分割;(3)判决周某某支付吴英入狱后的生活开销及治疗费用(50万元)、在刑事判决期间由吴英父亲垫付的部分律师费用(30万元)、因周某某犯重婚罪损害了吴英合法权益的补偿费用(20万元)共计1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某承担。
2024年6月28日消息,吴英的离婚案于今天下午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