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
制度。
(2)破产申请后的和解。它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和解。这种和解以申请破产为条件,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发生了程序变换。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没有和解申请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该裁定准许和解,予以公告。
2、非正常终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
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