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
法学领域术语
和解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和解种类
(1)破产申请前的和解。它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和解。这种和解无需以申请破产为条件。
(2)破产申请后的和解。它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和解。这种和解以申请破产为条件,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发生了程序变换。
和解程序
一般先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然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经法院认可或批准后生效执行。
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没有和解申请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该裁定准许和解,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提出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认可的关于清产债务的协议。
和解的终结
1、正常终结: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解程序终结。
2、非正常终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缺陷
1、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后才能开始和解程序,往往使其重整事业的时机过迟、难以奏效。
2和解协议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无约束力,债务人在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后,为避免担保物被执行,往往还需要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个别达成和解,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3、缺乏保障和解协议履行的手段。和解协议生效后,和解程序便告终结,对债务人如何整顿企业,如何保证和解协议履行、清偿债务,法律并无规定,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充分保障。
由此可见,对于债权人来讲,和解并不是没有风险,和解的成效是很有限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7-19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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