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市决策部署,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和重大措施,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办理确定民族成份工作。研究分析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地做好在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务,保护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和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人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文字、公文把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2、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负责协调指导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实施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
3、民族处。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负责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承担参与协调民族乡村对口帮扶、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办理确定民族成份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工作。
4、宗教处。调查研究宗教工作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宗教工作重要文稿的起草。拟订宗教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