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民享有
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
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
宗教活动自由、
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在中世纪,欧洲盛行
政教合一制度,
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
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提出了
政教分离的口号,宗教
信仰自由的要求也随之产生。法国1789年《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791年生效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排除了国家利用政权确立国教并强制公民信仰的可能。后来,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普遍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
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宪法更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公民从事正常的
宗教活动;同时,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
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中国基督徒在进行宗教
活动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与外国的
宗教组织和团体发生组织上的
隶属关系。
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教义与观点,各宗教有不同的仪式与习惯,但是真理只能有一个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一加一不可能同时等于二又等于三。正是因为每个宗教都各自认为自己的教义才是对的,宗教之间的冲突正是因为观点与意见的不同;在这种状况下宗教信仰不是真正的自由,相反,带来的是野蛮与杀戮。
其实各个宗教之间应该尊重与包容,只有认识真理才能在真理里边得到真正的自由;因为人的选择带有
主观性,我们凭己意选择的不一定是那永恒的真理;真理本身又是超越一切宗教的,让我们抱着这个态度在真理的层面来对话与讨论,或许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自由。
但是真理又不在我们里边,我们所知道的一切都是通过外界的输入。我们所认为的真理仅仅是我们主观认为的,因为我们不是真理,我们头脑中的东西往往和事实相悖;真理何处去寻?各种宗教其实内涵与理论有层次之分,
世界三大宗教之所以伟大,是因为其
理论体系涵盖超过其他宗教。
佛教认为真理需要人对
自然启示的顿悟,信仰的核心是人本身,佛教是
无神论的宗教,
小乘佛教还遵守早期释迦牟尼的教诲,修行但是不崇拜,中国大部分是普及性很广的
大乘佛教,有崇拜也有修炼;伊斯兰教的观点是顺从和信仰创造宇宙的独一无二的主宰
安拉及其意志,以求得两世的和平与安宁;但是伊斯兰教和
犹太教只相信圣经旧约,却不承认
基督是道成肉身。
基督教相信新约圣经和旧约圣经的前后一致,上帝是
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并且真理的本体,生命的源头,上帝的第二位格在人类历史上道成肉身,成为人的样式的耶稣基督,以无罪之身担当一切人的罪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三日后复活,40天向门徒显现后又回到天父那里去;基督的爱因此向我们显明,并且人死后有审判,信耶稣是基督的人有永生。这是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所不同的地方,即有救赎,有审判,有复活,有永生,不信的人有第二次死亡。
从以上可知,宗教之间有统一也有超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颗包容的心,在不了解别人的信仰之前,不可以妄加评论;宗教信仰虽然是超越科学、哲学、与政治的,但是作为人的本分不可以越界、甚至藐视以上三大领域,这是信仰不端正的表现。我们灵魂在其之上,但是肉身在其之下。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
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