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
信仰中的一种
宗教信仰(Religious belief),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文化现象
意义
宗教信仰可以看作是全人类所具有的普遍文化特征,具有神秘神话色彩,它是人类精神的阶段性体现。
“宗教的本质既不是思维也不是行动,而是知觉和情感。它希望直观宇宙,专心聆听宇宙自身的显示和活动,渴望孩子般得的被动性被宇宙的直接影响所抓住所充实。”从字面上来看它的本质,就是人类对自己心中王国宗主的向往与精神皈依所在。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宗教情感论的首创者施莱尔马赫这样解释宗教的本质意义。
作为人把握世界和生命的一种独特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它对人生的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人们通过教义的学习和不断重复的仪式行为,使宗教信仰的理念和精神也逐渐渗透到人们的价值和行为系统之中,从而成为形塑信教者的心理与人格的新的力量。
宗教信仰为人生提供慰藉。作为一种哲学范畴, 宗教信仰具有追求为生活寻找支撑和意义的显着特征。表征着人对终极关怀的渴望,它给人注入神圣的目标,引导人去反省自我、超越自我、塑造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从而为人的生活提供情感、意欲、愿望、行动等的根基。是一种精神的仰望和生命的活水,是人的一种价值意识的定向形式。
提供应当
作为评价主体价值观念体系的深层内核,是价值评价活动的大前提。信仰从它的生成那一刻起,即满足着人的超越现实指向未来的理想性需要,信仰一生成就本然性地获得了“纯正性”的价值本性。
聚合和圣化
每个人无论他是否具有宗教倾向,都有自己最终的假定前提。因为这些前提对他来说是真实的,这种假定前提不管是被称为意识形态、人生观、观念或者仅仅是对生活的一种直觉,都对属于他们的所有行为产生了创造性的压力。这种内驱力推动人去从事德行,使自己在道德践行中体悟到人生的尊严和神圣,并将各种具体的道德行为组织起来形成系统。
带来希望
任何信仰都指向未来,指向所求的方向,指向可望不可及的理想。形成某种信仰,表明人决心按自己已有的某种理念来生存,表明人愿意自觉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表明人希冀按自己的愿望来改造心灵、改造自己、改造人生和改造世界。
信仰来自于人的内在需求和对崇高美好的盼望。信仰充满着希望,或是对生命的希望,或是对爱的希望,或是对正义的希望,或是对和平、和谐、同情以及真、善、美的希望。
心甘情愿
只有人,才有信仰,只有有意志、有选择、有精神追求的人才有信仰,因而信仰是具有人性化的精神之物,它在本质上是不自由的。任何崇高的信仰,都意味着人对有限的超越,意味着真正的人性的复归和人的自由的发挥。正是在信仰中,人的精神乃至整个生命都向真、善、美的神圣价值尺度全面开放了,人主动地、自觉地、心甘情愿地拥抱“绝对”并归顺到“绝对”之中,与自己追求之物合而为一,或者说,使永恒无限侵入自己的有限生命之中。
特征
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独特的信仰形式,表现出以下鲜明特征:
个体性
宗教信仰的个体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宗教信仰明确而充分地表现了信仰者个人的意志、决心和生活态度。信仰某种宗教,意味着“一种从根本上改变了的意识,一种新的基本态度,一种另外的价值尺度,一种整个人类彻底的思想转向、整个个人的转向”。第二,宗教信仰反映了信仰者个人的某种内在需要、情感和冲动。因此,一个人的信仰过程,既是这个人心甘情愿地接受某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过程,也是这个人自我满足、自我追求和自我改造的过程。
差异性
个人所具有的某些素质往往展示人的存在的新维度。宗教对人独特的精神性的承认,乃是我们抵抗一切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进攻的最大堡垒。
选择性
宗教信仰意味着信仰者对于世界和人生的理解的选择、价值标准的选择和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的选择。信仰就是宁采取信,而不采取不信;宁采取信赖,而不采取不信赖;宁采取知识,而不采取无知;信仰的意思是在信与不信、误信、迷信之间,作适当的抉择。
神圣性
宗教信仰蛰伏着有限的人对超越性(无限的、无条件的)、完满性(绝对的、全知全善全能的)和终极性(永恒的、本原的)的向往和追求,换句话说,宗教信仰满足了人对神圣性的渴望。人总是具体的、有限的、此岸的、不完满的,但人又总是不满足于此。出于某些内在冲动和复杂原因,人总是要向往和追寻高于现实和经验世界的“神圣”境界,即超越、完满和终极的境界。
宗教的产生
在原始人类智力和能力很不发达的原始社会阶段,人类出自内心地对日月星辰运转的神秘力感,日夜冷暖的更替轮回,自身生命的存在与信托,感到越发的困惑与无助,对死亡产生了巨大的恐惧与不安,对主宰人类命运的自然力量以及社会力量背后的那种不可琢磨的伟大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顿生一种难以抗拒的顶礼膜拜之感。
从而导致人们以一种虔诚的态度“仰望”这种伟大的力量,对它产生一种信任依托之感,希望能借助他这个无限的终极力量解决自己心灵的恐惧和困惑。人类就不断地对这种终极无限的力量尽其所能地描述表达,在人类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发展强弱的不同阶段,在生存环境不同的不同地域,对这种终极无限的形象、性质表达各不同,并且形成的宗教经典体系、宗教仪式、规章制度也是不同的,即宗教情感的外在载体、表现方式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原始社会,由于人的大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相当低下,对世界本身知之很少。人类与虫蛇鸟兽为伍,寻找一种可以以身相许的不二对话者,并将这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实物化,于是就有了各个民族以各种动物或树木为对象的不同的图腾崇拜,并形成了一系列烦琐的习俗礼仪。
这个时候巫术也应运而起,巫术表现为人与这种神秘的无限力量之间的沟通,中国原始社会在有重大事件时,会有利用占卜等方式向“天”请示,希望得到上天的启示,以在重大决策时能够顺天而行。在今天看来,我们的模糊数学决策理论的发展不得不归依于这种宗教意识行为的启发和沟通。《圣经》中有很多先知的故事,他们就是接受上帝的启示,再向人们表达、传授,从而使人们的行为能符合上帝意志——即对上帝的绝对虔诚及“爱自己的邻人”等。
各个民族在对这个终极无限的表达中,无不受本民族文化发展、地域环境、思维语言能力的影响,因此,各个民族的终极无限的呈现方式就不同。在古希腊是以宙斯为首的多神;在希伯莱文化中,必须绝对服从耶和华的指示;在中国上古时期,这个终极无限就是“天”。天不是一个人格化的无限的力量,其无疑和西方的“上帝”一样,以其令人畏惧、敬畏的强大神秘的力量,激起人心灵上的感激、恐怖、膜拜等复杂的情感。中国人做事,总是力求顺天而行,替天行道。
三大宗教
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佛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形成于亚洲的西部,在21世纪主要集中分布在欧洲、美洲和大洋洲。伊斯兰教主要传播于亚洲、非洲,以西亚、北非、中亚、南亚。佛教主要分布在亚洲的东部和东南部。
基督宗教
基督宗教是世界上信仰人数最多的宗教之一。基督宗教是以信仰耶稣基督为救世主的宗教,因此天主教(Roman Catholicism)、东正教(Easten Orthodoxy)以及新教(Protestant churchs,俗称“耶稣教”)可统称为基督宗教。中文中“基督教”也往往特指新教,但在本词条中,“基督教”指“基督宗教”,而不特指新教。在21世纪初基督教在全世界有约10亿信徒(2006年),为拥有信徒最多的宗教之一,以亚洲、非洲的信徒的发展最快。基督教的经典是《圣经》,特点:博爱、人人平等。
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是世界性宗教之一。兴起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与佛教、基督教并称世界三大宗教。中国旧时称大食法、大食教度、天方教、清真教、回回教、回教等。伊斯兰是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和平、顺从、安宁,指顺从和信仰宇宙独一的最高主宰安拉及其意志,爱护世界上的一切被创造物(生物和矿物,)敬主爱人以求两世的和平与安宁。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统称穆斯林(Muslim,意为顺从者)。伊斯兰教由麦加古莱什人穆罕默德(约570~632)传播。在亚洲、非洲,欧洲,特别以西亚、北非、中亚、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最为盛行。信仰者总数超过12亿人(2008年)。伊斯兰教的经典是《古兰经》。伊斯兰教的特点是和平、仁爱、自强不息。
佛教
佛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创始于公元前6世纪的古印度,创始人为乔达摩·悉达多。他出生在今天的尼泊尔境内,是释迦族的王子。他29岁时开始修行,创立了佛教的教义。后来传入亚洲其他地区,在21世纪主要分布在亚洲的东部和东南部。
佛教广义地说,它是一种宗教,包括它的经典、仪式、习惯、教团的组织等等;佛教在世界性的各大宗教和思想之中,显得非常特殊。用一句话来说,佛教就是让人们断除“恶”的行为、行持能够给人们带来快乐的行为,通过修行减少自己内心的烦恼的方法、简单来说教义唯有“无我利他的悲心,通达一切万法的智慧” 。
中国发展
1. 在思考中进取,在探索中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不断丰富完善,为认识我国宗教问题和处理我国的宗教关系、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从恢复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到确立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的宗教关系到把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日益深入人心。这是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提出“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标志着引导宗教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与祖国共荣,与时代共进。伴随共和国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速。
——从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到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我国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障,尊重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对宗教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向前迈出重要一步。随后颁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
——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对待宗教问题和处理宗教事务上,从以政策调整为主转到在政策指导下依法管理的轨道。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地位不断提高,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来自宗教界的代表和委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中积极参与国事、参政议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中,就有宗教界委员65人。
2.自由地选择、有序地发展
能够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是亿万中国信教群众最深刻的感受。虽然仅仅描述了短短10年的发展历程,这已是一组极具说服力的数字:
——1997年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现有2万余座,出家僧尼20余万人;1997年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现有3000余座。1997年有乾道、坤道2.5万余人,现有5万余人。
——伊斯兰教是为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大多数群众信仰。1997年,有穆斯林约1800万人,现达2100万人。1997年有清真寺3万余座,现有3.5万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名。其中,新疆穆斯林约1100万人,清真寺2.4万余座,伊玛目和阿訇有2.8万余名。
——天主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拥有教徒约300万人,1997年教徒人数约400万人,现有教徒530万人。1997年有教堂、会所4600余座,现有6000余座;有教区97个,主教60位,神父2200多位,修女3000多位。
——基督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拥有基督教徒70余万人,1997年教徒人数约1000万人,2013年时中国基督教徒1600余万人。基督教教牧人员1997年有1.8万余人,现有3.7万余人。1997年有基督教教堂、聚会点3.7万余处,现增长至5.8万余处。自1980年至今,中国基督教会累计印刷发行《圣经》达7000万册(含出口部分),共有22种版本,已成为世界上年印刷圣经最多的教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支持力度。单是寺观教堂维修款项,已从上世纪80年代的每年300万元至500万元提高到1997年的每年约1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1500万元。自2003年起,国家对五大教的7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6所宗教院校校舍建设给予大力支持,11个建设项目中,国家资助经费超过7亿元人民币,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办公条件和部分宗教院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中国宗教实现平稳发展的历程中,这是折射太阳光芒的滴水。
自1955年以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开始组织穆斯林赴沙特朝觐。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经有约10万人参加了朝觐活动,对内满足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信仰需求,对外宣传了我国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60年来,中国天主教先后自选自圣了170多位主教,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既符合教义教规,又符合中国天主教会和中国国情的成熟做法……
对外交流是我国宗教工作的重要方面。
2004年以来,“海峡两岸佛教音乐展演团”赴台湾、香港、澳门和美国、加拿大演出,举办两届世界佛教论坛和一届国际道德经论坛,赴美国、德国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这些大型宗教交流活动,展示了中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宣传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建设和谐世界的主张,促进了民间交流。
我国宗教界还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友好交往,组织和参加了一系列重要国际性宗教会议和宗教活动。2013年时,我国各宗教与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保持着友好联系和交往。
3.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各宗教在变革中找准位置,利用自身特点和优势,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佛教界推动人间佛教思想建设,道教主张道法自然、修身致和,伊斯兰教解经,天主教推动民主办教,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进行寺庙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多年来,在党和政府帮助和支持下,各宗教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不断探索和开辟了发挥积极作用的渠道和平台,成为我国建设和谐宗教的积极尝试和各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载体。
从救助艾滋孤儿到救灾捐赠,各宗教积极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赈灾扶贫、环境保护、捐资助学、养老抚孤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从2002年起,河南省基督教两会助养了4896名艾滋孤儿,每年向每名孤儿提供1340元助养款,并安排1640名教会工作人员担任义务助养员。此外,还举办50余期艾滋病防治常识培训班,直接受益人数近2万人,间接受益人数130多万人。
1994年嵩山少林寺依法登记成立的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是我国佛教界最早的慈善机构之一。2003年开始少林寺与河南省慈善总会联合发起并组织实施了“千名孤儿救助”慈善项目,救助河南省境内19个县1039名4岁至15岁的孤儿。
2004年印度洋海啸发生后,中国佛教协会连夜给各地寺院打电话进行募捐,报名捐款的电话通宵达旦,一天募集捐款上千万元。
2008年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举世揪心,我宗教界发扬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迅速募集价值2亿多元人民币的资金和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2009年8月8日,台风“莫拉克”重创台湾中南部。大陆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与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为灾区民众紧急捐助1400万元人民币。截止到2013年时捐款活动仍在继续。
中国宗教界慈悲济世的善举,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回首历史,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政策实事求是,宗教工作开拓进取,宗教关系健康和谐。
展望未来,在世界局势发生巨变,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整体变迁的背景下,宗教工作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亿万信众的努力下,我国宗教工作将奋发有为,以新的发展、新的姿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宗教政策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原因
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5页)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但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需要,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只有当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对待宗教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
2.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宗教信仰是信仰中的一种,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群对其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8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
和监督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在进入2000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
信仰举例
中国回族
中国回族是中国穆斯林的主体民族,中国回族的宗教信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农村穆斯林的信仰虔诚度普遍高于城市。
第二,聚居区穆斯林的信教比例高于杂居区。
第三,老年人信教比例高于青少年。
第四,妇女信教比例高于男人。
第五,低文化群体信教比例高于中高文化群体。
就信教虔诚度而言,也呈现不同层次和特点。
第一,清真寺阿訇、满拉以及60岁以上的老人笃信伊斯兰教,严格遵守其教规,坚持“五功”,特别是五时的礼拜。这部分人一是宗教职业者,二是年龄较大、无须参加体力劳动者。
第二,中年穆斯林,特别是聚居区的中年穆斯林,由于参加生产,外出经商,以及家庭负担重等原因,虽坚信伊斯兰教,但不能很好地坚持五时礼拜。通常情况只参加每周一次的主麻日聚礼。斋月往往也只“插花”封斋,不能天天坚持。
第三,农村青年穆斯林绝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但参加宗教活动很少,且多数不会念诵《古兰经》,或只会念“清真言”。每年开斋节、古尔邦节随顺参加会礼,平时礼拜很少。
第四,城市的穆斯林中青年多数认同穆斯林身份,知道自己是回族,但仅半数信仰伊斯兰教,且一般不主动履行“五功”。饮食禁忌上也不十分严格。
越南人
越南人的宗教信仰有以下几个特点:
1.几种在越南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宗教均为外来宗教。除了传统信仰和一些原始宗教的残余,越南的主要宗教,如:佛教、道教和基督教都是外来宗教。越南土生土长的宗教或者产生的时间较晚,或者影响范围十分有限。如高台教、和好教均产生于20世纪初,活动范围也基本在越南南方。
2.越南的外来宗教多多少少都产生一些越化。文化交流中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改变的规律,同样适用于宗教的形成与发展。外来宗教在传入越南后,或多或少地均受到越南当地文化的影响,而且越南人传统的民间信仰中有一些与外来宗教相似之处。外来宗教已经成为越南宗教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对越南思想、哲学、道德、艺术等文化领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越南人中许多宗教信徒虽然相当信教,但是对其教义、教理知之甚少,甚至加入信徒的行列只是由于从众心理或者是由于受到某种动员、宣传。对于大多数越南人来说,当生活中遇到困难、遭受挫折,他们对现实生活失去信心,就往往到宗教中去寻求一种精神的寄托、寻求解脱和希望。因此越南人在接受各种宗教中不苛刻、不挑剔。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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