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后,广大
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通过国际合作,消除国际人权活动中的对抗。在此背景下,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在
维也纳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它是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和妥协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占
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为各国在此后一个时期开展国际合作、实现《
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保护
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概况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简称
维也纳宣言。于1993年6月25日在世界
人权会议上通过。
1990年第45届
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5/155号决议,决定再次召开世界人权会议,以便在最高级别讨论联合国在促进保护人权方面所面临的各种关键问题。1993年6月14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的世界人权会议在
奥地利首都
维也纳召开。经过紧张地讨论,会议于6月25日协商一致通过了本宣言。
主要内容
宣言和行动纲领分为由序言和执行段落组成的宣言与行动纲领两个部分。
在宣言中,参加世界
人权会议的所有国家确认一切人权来源于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人应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应持有积极参与这些权利自由的实现的信念;重申坚决维护
《联合国宪章》和
《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宗旨和原则,并决心迈出新的一步,更努力、持续地从事国际合作和团结,使人权事业取得实际的进展。
宣言阐述了世界人权会议所特别关注的各项人权以及会议参加国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遵循的原则。
宣言首先指出,所有人民均拥有自决权,由于这一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地谋求
经济、
社会和
文化发展。宣言特别强调处于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外来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实现自决权的重要性,认为他们有权依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合法行动、以实现他们不可让与的自决权。同时指出,强调人民的处决权利,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宣言重申
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发展与民主和尊重人权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发展权应得到履行。宣言重申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为此,宣言呼吁国际社会作出一切努力,减轻
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认为立即减轻和最终消除贫穷仍然必须是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宣言给予了种族关系上的不平等和歧视以及仍然存在并不断发生的
种族隔离、种族灭绝、种族净化等暴行以很大的注意,认为无区别地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
国际人权法的一项基本规则,迅速和全面消除一切形式的
种族主义和
种族歧视、仇外情绪以及与之相关的不容忍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任务之一,各国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并同它进行斗争。
宣言还对妇女的权利,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
土著人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难民权利、属于脆弱群体的人的权利、最贫困者的权利,以及
恐怖主义、贩卖毒品和武装冲突中对于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者的
人权的侵犯表示了关注,呼吁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加强努力,促进国际合作,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和保护所有这些人权。
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认为一切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地对待人权。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宣言也明确地反映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关于人权具有特殊性的观点,指出,在对待人权问题上必须要考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宣言重申了所有国家依照《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文书和国际法履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的承诺,指出,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各国政府的义务和首要责任,敦促所有国家普遍批准
人权条约,鼓励他们尽可能地避免对这些条约提出保留。宣言还指出,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看作是联合国的一项首要目标;在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国际合作的宗旨的框架内,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合法关注。宣言同时强调,联合国系统争取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努力,应能依照《
联合国宪章》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所需要的稳定和福利,应有助于改进和平与安全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条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进程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来推动。
实施要求
宣言呼吁各国避免采取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为国家间贸易制造障碍和妨碍充分实现人权的单方面措施,要求在审议人权问题时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宣言还就人权教育、向联合国的人权活动提供更多资源、人权领域的区域安排、非政府组织在促进人权活动中的作用等问题阐述了世界人权会议的考虑。
为了实施上述宣言所阐明的原则和履行其中的承诺,世界人权会议在行动纳领部分从增强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方面的工作的协调、平等、尊严和容忍,合作、发展和加强人权,人权教育及执行和监测办法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和要求。
行动纲领建议增强联合国系统内的各项支持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工作的协调,促请联合国的所有有关机构进行合作,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的同时,加强、精简其活动,并使之合理化;鼓励各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和限制他们对人权文书作出保留的程度;增加联合国用于人权方案的资源,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和不断调整联合国的人权机制。纲领还建议
联合国大会审议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问题。行动纲领指出,消除种族主义和
种族歧视,特别是消除它们的制度化形式,是国际社会在
人权领域的首要目标,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应加强努力,执行其与
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斗争的职能,各国政府也应立即采取措施和制订得力政策,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
仇外情绪或与之相联的不容忍及其表现。对于犯有种族净化罪行的人应绳之以法,追究其个人责任。此外,行动纲领还对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在有效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妇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权,儿童权利,残疾人的权利,以及消除酷刑等方面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提出了要求。行动纲领阐述了发展、民主和人权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建议优先采取促进民主、发展和
人权的国家和国际的行动,包括应各国政府要求为举行自由公正的选举提供援助,帮助各国建立和加强能直接促进人权、维护法治的国家机构,为消除实现《
发展权利宣言》的障碍立即拟订全面和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发展权利的执行和实现等。
行动纲领提出,必须开展人权教育、培训和宣传,呼吁所有国家和机构将人权、人道主义法、民主和法治作为学科列入所有教育机构的课程,要求联合国系统的咨询服务和
技术援助方案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帮助他们开展人权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行动纲领就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和监测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要求。一方面,敦促各国政府将国际人权文书中的标准纳入国家立法,加强能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作用的
国家结构、机构和社会组织;另一方面,要求对现有的人权条约机构、机制和程序进行研究,改进条约机构的工作,它还建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查是否可能更好地在国际和区域一级执行现有人权文书,鼓励
国际法委员会继续进行设立一个国际人权法庭的工作。宣言和行动纲领是继《
世界人权宣言》、
《德黑兰宣言》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作用评价
《宣言》分为由
序言和执行段落组成的宣言与行动纲领两个部分。它是西方
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相互
合作和
妥协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占
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为各国在此后一个时期开展国际合作、实现《
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宣言》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第一
《宣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宣言》指出,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在对待人权问题上必须考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
历史、文化和
宗教背景。
第二
《宣言》强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
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按照《
联合国宪章》的
宗旨与
原则及
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第三
《宣言》再次强调
人权是相互联系的,各类人权同等重要。《宣言》认为,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地对待人权。
第四
《宣言》再次确认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
人权。《宣言》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宣言》强调贫穷和外债负担是影响人权实现的严重障碍,为确保在执行发展权方面取得持久的进展,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有利的经济环境。
《宣言》认为,发展与民主和尊重人权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及充分参与生活的一切方面。《宣言》建议优先采取促进
民主、发展和人权的国家和国际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