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
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
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
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以
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笔业务。因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则可能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例如,如果采用高售价高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安排对于买主(即
出租人)不存在不利影响,但是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在出售资产时虽然有巨额销售收入,但这是以未来各期支付高额租金为代价的。反之,如果采用低售价低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安排对于买主(即出租人)也不存在不利影响,但是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虽然此后各期支付的租金较低,但是在出售时会产生巨额亏损。因此,为了真实、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并且根据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售后租回交易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均应在以后各受益期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因此,不应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分摊地入各期损益(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
出租人,均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
融资租赁或
经营租赁。对于出租人来讲,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
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而对于承租人来讲,由于其既是资产的承租人同时又是资产的出售者,因此,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因此,会计准则对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承租人(即卖主)的角度做出的。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满足了会计准则规定的5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或数条,则应将该项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这种交易实质上转移了买主(即
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该项资产作为担保,因此,
售价与
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在会计上均未实现,其实质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在出售时高估了资产的价值,而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在出售时低估了资产的价值,因此,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
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
折旧费用的调整。其账务处理为: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没有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5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则应将该项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与形成
融资租赁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会计处理相一致,为使承租人各期损益均衡,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也就是说,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采用了与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同样的会计处理原则,而没有根据
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将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立即确认为损失。其账务处理为:
在融资租赁下,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应作为当期
折旧费用在
经营租赁下,在租赁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应作为当期租金费用的调整项目;按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是指在确认当期该项租赁资产的租金费用时,按与确认当期该期租金费用的支付比例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其账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