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营业性用房。
一层、二层上述小型
商业服务用房。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超高层采用耐火极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
防火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限此处的其他用房也可以使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
疏散楼梯和
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当任一层面积大于200㎡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及
楼梯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