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结算是以
商业承兑汇票和
银行承兑汇票为工具在同城、异地完成的款项划转。根据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结算办法》,商业汇票结算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
商品交易。商业承兑汇票按收付双方约定签发,都必须记名,在最长不超过9个月的承兑期限内由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应在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送交开户银行,委托办理收款,然后在银行之间划拨转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原持有人,由其自行解决,银行不代垫款项。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名,在最长不超过9个月的时间内由承兑申请人申请开户银行承兑,并订立承兑协议。票据到期,持票人应将银行汇票送交开户银行,由其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款项,承兑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对于未能将票款足额交存的承兑申请人,承兑银行应根据承兑协议的规定,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部分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商业汇票允许背书转让,次数不限。商业汇票结算在发货后收款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中被广泛使用。
概念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
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
主要特点
商业汇票结算的特点:
与其他
银行结算方式相比,
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与
银行汇票等相比,
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
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
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
结算方式。
第二,与
银行汇票等
结算方式相比,
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
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
银行开立账户的
法人。使用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
背书人、
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
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
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
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
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
商业汇票。
第三,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
承兑。只有经过
承兑的
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
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到期,因
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
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
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
追索权,依法追索
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
连带责任。
商业汇票的
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
商业汇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
银行办理
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
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
企业及时地补充
流动资金,维持
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
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六,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
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
银行办理
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
商业汇票的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基本规定
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结算规定 在
银行开立账户的
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业交易,可以使用
商业汇票。签发
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
汇票。
商业汇票承兑后,
承兑人即付款人负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
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按购、销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
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
承兑时,付款人须在
商业承兑汇票下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
银行印章,再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①
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
被背书人,对在同一城市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
汇票到期日将汇票送交
银行办理收款,对在异地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五天内,将汇票交开户
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
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次日起十天内,将汇票送交开户
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
银行不予受理。
②办理
商业承兑汇票收款时,均需填制
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货物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吗,将汇票随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②
汇票的签发和到期日期、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和账号及
开户银行(大小写金额)等栏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③
汇票上的签章(签发人处应加盖签发单位的
法人印章,
承兑人盖章处盖付款人预留
银行印章并填写承兑的日期)是否齐全正确。
④
汇票是否超过有效
承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但应注意:有效期是从承兑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汇票的签发日开始)。-
⑤
汇票上有无批注“不得转让”的字样。经转让的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每一手的背书是否为前一手的
被背书人或收款人),背书的签章是否正确(是否为单位公章、
财务专用章)。
兑汇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程序
商业汇票结算的程序:
采用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款项足额存到
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
被背书人或
贴现银行。如到期日付款人账户
存款不足支付票款,
开户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将
汇票退回收款人、
被背书人或
贴现银行,由其自行处理,并对付款人处以罚款。
采用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承兑申请人应持购销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盖章并按
票面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承兑申请人应于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
银行。到期未能存足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
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将按承兑协议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将未扣回的承兑
金额作为
逾期贷款,同时收取一定的
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