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结算(settlement bytransfer of account)亦称“
非现金结算”、“
划拨结算”,是指各单位发生的款项往来,不用
现金结算,而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主要用于单位和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所发生的款项收付。转账结算是
货币结算的一种形式。可分为
同城结算和
异地结算两类。其特点是:在
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以
存款账户为条件,用银行信用收支代替现金流动。
简介
方式
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
结算方式。
主要特点
转账结算的特点是
票据结算。它不仅是收款人之间凭票据进行结算,而且是收付款银行之间凭票据进行结算。
详解
这里的“账”,指的是各单位在银行开定的
存款账户。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即从付款
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单位之间债权债务的
清算或资金的调拨。由于转账结算不动用现金,所以又称为
非现金结算或划拨清算。
转账
结算方式是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即办理
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转账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货款、费用收付或资金周转调拔的时间、地点和条件;
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及其操作程序。我国目前的结算以
汇票、
支票、
本票为主体,增强了结算方式的通用性、灵活性、安全性。
作用
内容简介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
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
转帐结算。国家之所以鼓励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是因为:
调节流通
1、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
国家调节货币流通。实行银行转帐结算,用
银行信用收付代替
现金流通,使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有结算起点以下的和符合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才使用现金,缩小了现金流通的范围和数量,使大量现金脱离流通领域,从而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
货币流通量,防止和抑制
通货膨胀创造条件。
加速周转
2、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银行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
清算资金实现的。银行通过使用各种结算凭证、
票据在银行帐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转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要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使用
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从而缩短清算时间,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聚集资金
3、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
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由于实行
转帐结算,各单位暂时未用的资金都存入其银行帐户上,这些资金就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付款单位已经付出,但凭证尚在传递,因而收款单位尚未入帐,这样形成的在途资金,也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
利于监督
4、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
银行监督各单位的
经济活动。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的款项收支,大部分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帐结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
原则
内容信息
每一笔转账
结算业务都牵涉到付款户、收款户及其各自的开户银行,关系到这双重
经济关系中四方当事人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的问题。为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必须根据客观
经济规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结算原则,以便共同遵守,互相协作和监督。 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转账结算“三原则”是: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常权益;银行不
垫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
市场调节的范围逐渐扩大,商品交易、劳务供求、资金调拨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结算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银行于1989年全面改革了结算制度。现行转账结算“三原则”是:
原则
1、恪守信用,钱货两清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指
购销双方进行商品交易时,除实行当即交款发货的情况以外,双方事先约定的
预付货款或分期支付,
延期支付的货款,必须按
交易合同规定,到期结清。不得随意破坏协议,拖欠货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是指银行必须正确处理收、付双方的
经济关系,迅速、及时地办理
资金清算,是谁收入的钱记入谁的账户,保证安全完整,并确保户主对本账户存款的自主支配权。
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时,只负责把资金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入收款单位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责任,不出任何信用担保人,也不允许客户套取
银行信贷资金。
纪律
客户
1、客户应遵守的纪律
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不准签发
空头支票和
远期支票。 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银行
2、银行应遵守的纪律
迅速处理当天受理的
结算业务。 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 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结算资金。 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
银行汇票、
本票。 不准向外签发未办
汇款的汇款
回单。 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责任
客户
1、客户的结算责任
(1)为保证结算工作质量和安全,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
票据和结算凭证,要按照规定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票据、凭证、
印章要妥善保管。
(2)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原则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结算办法允许
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
持票人可以对
出票人、
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
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银行
2、银行的结算责任
(1)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
(2)银行因违反结算纪律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
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
(3)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邮电部门
3、邮电部门的结算责任
邮电部门在传递
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