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之间的
借款活动,同业拆借既可以及时调配
银行结算账户上的
头寸,也可以成为
银行贷款的一种资金来源。但是,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
贷款的
资金来源。
《
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禁止利用
拆入资金发放
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充足
存款准备金、留足
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
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
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商业银行法》中没有规定商业银行的
同业拆借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由于《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废除任何以前的法律,因此,这一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同业拆借利率只能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