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拆借
银行之间的借款活动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之间的借款活动,同业拆借既可以及时调配银行结算账户上的头寸,也可以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资金来源。但是,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资金来源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充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不足之处
《商业银行法》中没有规定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由于《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废除任何以前的法律,因此,这一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同业拆借利率只能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
参考资料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2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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