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
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
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
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们属于宝贵资源的一种。 “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
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
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在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
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采取多种形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