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
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们属于宝贵资源的一种。 “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基本内容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
相关政策
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由于“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
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
——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999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采取多种形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8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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