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人员: 《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
(二)
检察人员:《
高检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
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司法警察。
凡乡、会试主考、总裁、
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为顺治时旧制。雍正后令
帘官子弟应回避者,别试于内阁,或仍于闱中另编座号。别派大臣出题阅卷,等于唐宋的别头试。乾隆九年后仍命照前回避,不许应试,并推及于外帘官。回避之人包括本族五服以内,及亲姑、姊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殿试、朝考之阅卷官亦不用新
贡士之父兄。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七:“道光丁未会试,山东孔庆瑚为同考官,孔氏宗族应回避者数十人。”参阅 清 赵翼《檐曝杂记·辛巳殿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