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法规,属国家
经济技术法规,是
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保护和
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
城市绿化、
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三个方面,性质上分为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保护
名胜古迹、珍贵
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这些规定是中国制订
园林法规必须遵循的原则。
1981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国务院于1982年2月发布了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6年4 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规定城市公共绿地要达到每人平均4平方米。
发达国家关于城市绿化、
城市公园、
国家公园已经有比较健全的法规。
日本于1956年颁发了《城市公园法》,1957年颁发了《自然公园法》,1973年颁发了《城市绿地保护法》等。
美国国会于1872年通过决议,建立了
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
黄石公园,
美国已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根据
法律规定,国家公园就是执法机构,有权处置违法事件。
苏联和
东欧国家在这些方面也有比较健全的法规。
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2年12月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这个《条例》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地包括的内容、范围、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等。各个城市根据国家法规的精神,分别颁发本市的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国国务院于1985年 6月颁发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进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它规定中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资源的价值和规模大小实行
国家、
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方针和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奖惩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关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各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定和本身的情况、特点制定本地区的管理条例或办法。
包括技术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规程等内容。中国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方面的技术法规体系,1985年颁发了《园林苗圃技术规范》和《动物园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园林绿化与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密切的联系,这些部门制定的法规中,对园林绿化也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了城乡森林覆盖面积及其保护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绿化作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定要与工厂同步建设。
国家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城市规划暂行定额指标》中规定了城市各级绿地设置的标准。
交通、
冶金、
化工等部门的法规对
铁路、公路、
工业企业的绿化也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