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是指我国70年代税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国营企业占用国家固定资产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7月制订试行办法,拟定对国营工交企业全面征收此税。以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税率为每月2~5%,并有若干减免税和加倍征税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税收上对资产的处理,目的在于划分
资本性支出与
收益性支出,并对资产正确计价和估价,在计税时,采取适当方式对资产的损耗予以扣除。
固定资产的计价以
原价为准。由于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所以原价也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
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
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计价价值包括:设备
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
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
运输费、途中
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
利息支出和
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
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头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同类完全价值计价;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
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考虑到一些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由于设备比较陈旧、老化,为了保证其
再生产的正常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对这类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此外,税法还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
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
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日本
固定资产税是固定资产所在市町村征收的
财产税,是以土地、房屋及
应折旧资产为
征税对象的税种,是地方
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基是征税对象在应税土地清册上注明的
评估价值,
税率根据房地产的地理位置确定,幅度从1.4%-2.1%,并根据住房供给政策,对房屋提供税收减免。
固定资产税征税客体的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房屋与折旧资产。对于大型折旧资产,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都道府县征税。国家、
地方公共团体保有的固定资产不征税。指定的墓地、公共道既国家等指定的房屋及其地皮、学校的校舍等,也不征税。
固定资产税的标准
税率为1.4%,限制税率为2.1%。但在用1.7%以上税率征收时,原则上应事先向自治大臣备案,自治大臣可指示变更税率。
固定资产税的征收期为每个日历年度的第一日即1月1日,对当天有固定资产的人征收。固定资产税缴纳日期为4、7、12、2月,由市町村条例规定具体的时间。征收固定资产税按普通征收方法,纳税通知书最迟于缴纳期限前10天送达。
2020年3月,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扩大,
日本政府讨论减免有关中小企业在设备等方面的固定资产税,作为一项对
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