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偿还
政府按照约定对到期国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国债偿还是指政府按照约定,对到期国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它是国债运行的终点。
资金来源
国债无论采用哪种偿还方式,都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一)经常性预算收入
它是指在经常性预算中用经常性预算收入安排当年应偿债务支出。由于税收是经常性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前发行的到期国债,要用现在的税收来偿还,现在发行的国债,需用以后征收的税收来偿还,因此,国债资金的实质是变相的税收,即延期的税收。偿债资金以经常性预算收入为来源,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国债按期偿还,但因各年应偿债务量不同,甚至会出现骤增骤减的情况,很有可能影响经常性支出的稳定性,从而打破经常性预算的收支平衡。这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稳定履行不利。
(二)预算盈余
它是指政府用上年预算收支的结余部分来偿还国债的本息。结余多,则偿债也多;结余少,则偿债也少。如果预算执行无结余只好不偿还。可见,这种偿债资金来源很难保证国债偿还计划的顺利完成。上年预算有否有盈余事先是不能确定的,且盈余数与国债偿还数也不一定一致。因此,用预算盈余偿还国债一般只适用于通过购销法偿还永久国债。况且从各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预算支出不断增加,预算有盈余者不多,即使有些盈余,也难以偿还规模不断扩大的国债数量。所以,从根本上说,预算盈余充其量只能作为偿还国债的一部分资金来源,而不能成为主要来源。
(三)举借新债
它是指政府通过发行新国债来替换旧国债。以新债收入作为偿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往往是政府在财政拮据时使用。采用这种方法能够推迟政府的实际偿还时间,还有可能增加债务余额,延缓偿债负担,暂时度过偿债高峰。但是,它很难减轻债务,同时需要有良好的债信和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等社会经济环境。如债信不高,则要以较高的利息支付作为以新换旧的代价,从而加重未来的财政负担。
(四)偿债基金
它是指政府预算设置一种专项基金,专门用以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笔专款设立基金,交由特定机关管理,专作偿债之用,而且在国债未还清之前,每年的预算拨款不能减少,以期逐年减少债务。设置偿债基金偿还国债,虽然操作程序复杂些,但却为偿还债务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以平衡各年度还债负担,使还债带有计划性和节奏性。从表面上看,设置偿债基金可能减少一定时期国家预算可以直接支配的收入,但是如果把国债发行当作一个较长时期的财政政策,从长远的角度看,偿还国债每年都会发生,偿债基金可以起到均衡偿还的作用。如果偿债基金有结余,国家可以在短期内暂时有偿使用它们而不会使之闲置,从而建立起一种以债养债的机制。随着我国国债运用的长期化和债务累计额的逐年增长以及复式预算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立偿债基金制度将成为必要和可能。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主要通过举借新债来偿付旧债,虽然这种方法也基本上为各国所采用,但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导致了国债规模过快膨胀,从而使财政陷入了“本息偿付—债务规模扩大—本息偿付”的恶性循环。
以借新债还旧债为主、同时尝试其他偿债资金来源,是我国国债资金来源未来改革的方向,这一点在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除借新还旧外,可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预算内列支,即将国债的利息列入财政的经常性预算,这是控制国债规模的重要途径,我国从2000年开始已经这样做。(2)偿债基金,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的财政资金转入偿债基金,以此来偿还一部分到期国债的本金,1999年我国曾作过这方面的尝试。(3)国有资产转让收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以及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将会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这种资金来源可能更具有实际意义。
偿还制度
国债的偿还制度是指国债的偿还所必须遵循的规程,它可分为强制偿还制度和自由偿还制度两大类;所谓强制偿还制度是指有关国债的偿还时间、数额、场所、方式及其他各种偿债条件,均按国债发行时所颁布的法令和契约规定执行,政府不得任意变更。所谓自由偿还制度是指政府对于国债的偿还时间、数额、方式、场所等条件,可以不受法规或契约的约束,均能自由选择和决定。
国债的强制偿还和自由偿还各有利弊。强制偿还可以使政府对国债还本付息的时间、数额和方法等方面规范化,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债信,也有利于迫使政府按时足额地偿还债务,避免形成过多的债务累积。但是政府缺乏必要的了结债务的机动性,因而不利于通过国债偿还过程贯彻实施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自由偿还可以弥补上述缺陷,具有随时了结债务的机动性。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的状况及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自主选择偿还的时间、数额和方法,以贯彻宏观经济政策。但这种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政府有可能拖延对国债的偿还时间,进而导致债务累积,不利于维护政府债信。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自由偿还制度,但同时也附加了必要的约束。
偿还方式
国债偿还时,虽然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固定的,但作为政府来讲,何时偿还,采用何种方式为好,是有选择余地的,何种方式将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或是适应财政状况起到何种促进作用,是确定偿还方式时的主要立足点。下面对中外国债的几种偿还方式作一介绍。
(一)市场购销法
市场购销法是指政府根据国债市场行情,适时购进国债券,以此在该债券到期之前逐步清偿的一种偿付方式。它是西方国家一种主要的国债偿还办法,具体做法是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在证券市场上陆续收购国债券。当某种国债期满时,绝大部分已被政府所持有,债券的偿还只不过是政府内部的账目处理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该方法只适用于各种期限的上市国债,并以短期国债为主。
抽签偿还法是指在国债偿还期内,分年度确定一定的偿还比例,由政府按国债券号码抽签对号,如约偿付本息,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中签偿清为止的一种方式。抽签又可分为一次性抽签和分次抽签两种。前者是指对政府发行的某期国债,在它到期前的某个时间举行抽签仪式,集中把各年度每次还本债券的号码全部抽出,予以公告。例如,我国1981—1984年发行的四期国库券,就采用一次抽签法;后者是对政府发行的某期国债按分批还本的次数定期抽签,以确定还本债券的号码,分几批还本就分几次抽签。我国1954—1958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国债就采用分次抽签法。
(三)按次偿还法
按次偿还法是指政府对发行的国债,按号码的先后顺序固定偿还期限,并按号码到期日进行偿还的一种方式。所以它又称为号码顺序法。这种偿还方法不利于国债的流通。因为国债的偿还期限长短不同,收益率也就不同,相应地在市场上的买卖价格也就不同,所以该方法不利于债券市场的稳定。按次偿还法多用于地方公债,如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多数采用这种偿还法,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公债通常不能流通。
(四)一次偿还法
一次偿还法是指政府对发行的国债实行到期后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兑付本息的方法。我国自1985年以后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及政府的其他债券(如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国债、特种国债等)一般采用这种方式办理还本付息。
(五)提前偿还法
提前偿还法是指当政府发行的国债尚未到期,但所积累的资金已充分满足所需资金时,即可由政府提前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但有时非属上述情况,而是为了解决某些特殊问题,一国也会发生债务的提前偿还。以上各种国债的偿还方法各有利弊,应当运用哪种,则要看理财者的理财水平和运用是否得当。如果能因时制宜地灵活运用,则可获得较好结果;如果仅拘泥于某一种方法,则产生的效果可能就较差了。我国采用过抽签偿还法、提前偿还法和一次偿还法,并以后者为主。市场购销法尚未尝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3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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