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1998年首次发布。随着中国在
固体废物污染特性的
基础研究、鉴别等工作的逐步增强,
环境保护部拟采取动态修订的方式,在时机成熟时择机启动《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修订工作。
2021年版
版本发布
生态环境部令 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
版本解读
2020年11月27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由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共同修订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
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这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有关医疗废物和废弃
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的规定;附表部分则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理事长周献慧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名录》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又是推进生态发展、
绿色转型进程中依法加强危险废物
污染防治的具体举措,对
化工行业规范危废管理、推进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使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32个种类,这将有助于化工行业推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化企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一是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
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
煤焦化废物等。二是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
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
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
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是坚持
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
分类管理”的规定,在
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该负责人针对新版《名录》删除了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还作了特别说明。他表示,这并非简单删除,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这样更加科学和严谨。其中对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
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
液氧”“
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
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
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该负责人说。
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
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2016年版
版本发布
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版本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
坚持问题导向,遵循
连续性、实用性、
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
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
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
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
科研成果和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
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为提高危险废物
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
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
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
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
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008年版
版本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主要内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
易燃性、
反应性或者
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
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
荧光灯管、废
温度计、废
血压计、废
镍镉电池和
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
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2025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 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 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
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