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凡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交通运输价格和劳务收费,以及垄断性产品,稀缺性产品,非盈利性收费,或上述产品的计划任务内部分,实行国家定价。这是保持物价总水平相对稳定,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安定人民生活的必要条件。
④现代
资本主义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如美、日等国对垄断行业价格、公用设施收费的管理。
国家定价要体现国家的
价格政策,结合
成本、供求情况考虑。在中国,国家定价要求做到:使价格大体接近价值,基本适应供求,符合政策要求,参照国际水平。中国国家定价主要依据:①
社会平均成本及利润情况;②供求状况;③国家
价格政策;④
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
在中国,国家定价是与
国家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相对应的概念。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前,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由国家制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后,逐步放开了一部分商品价格;仍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主要是少数重要的农产品、消费品、
生产资料、军工产品,以及交通运输、邮电、公共事业收费。
国家定价分为中央
政府定价和地方政府定价。前者指由国家及国务院各部门定价;后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县的各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制定价格。各级政府的定价权限在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