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
国家骨干和指挥人员
国家干部指国家骨干和指挥人员,也指为党从事政治、文化、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军队排以上的军政人员。
概念和含义
干部,为外来谐音词。最先源于法国,法文为CADRE。意为框架、军官、高级管理人员等。后来作为军队官员、社会团体和企事业首脑等含义,逐步为许多国家所通用。中国使用的“干部”一词,则源于日本。“干部”一词,其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在各国并不一致。在中国,“干部”一词最早沿用时,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广泛应用了“干部”。
词及其概念和含义。其狭义是指党的骨干和指挥人员;广义则指为党从事政治、文化、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军队排以上的军政人员。中国共产党获取政权以后,继续沿用、强化和扩大了这一历史概念,在国家公职人员不断发展分化的过程中,干部的范围越来越广。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司法》《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分开,原来各级各类领导人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都被《公务员法》规范为国家公务员。一般公务人员。而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都被《劳动法》规范为合同制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原来事业单位的记者、编辑、教师有的归入公务人员,有的归入技术人员。而警察、法官、税务员、工商人员被归入公务员。银行职员、文艺工作者等归入合同制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干部的概念已经进入历史。也就是说,身份。1983年以前出现的“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等现象已经被1983年中组发2号文件所规范。历史上出现了干部门卫、干部司机、干部厨师等怪异现象,已经成为中国历史中的一段历史现象。
等级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以前的国有企业都是有行政级别的,而今除了国有特大型企业还有,都是事业单位的编制,不是行政单位的编制,比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的总经理就是正部长级别的。
我国的企业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中央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这些企业的管理权在中央政府。
地方企业有省管企业和市管企业,相对应的管理权在省里和市里。
企业里的车间主任是什么级别要看他所在企业的级别。
(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3)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领导;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领导。
(5)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领导;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6)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领导、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本科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领导。
(7)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领导;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领导;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领导。
(8)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领导;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领导;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领导。
市属中学正职领导。
(9)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领导;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领导;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领导;
(10)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干部;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干部;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干部;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干部。
相关职级
(1)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2)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3)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4)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5)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6)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7)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总理、副总理及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地厅级正职、地厅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直辖市的局长是正厅,副省级城市的局长是副厅,地级市的局长是正处,县级市的局长是正科。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6 07:29
目录
概述
概念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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