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
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
地区、
自治州、
盟相同,属
地级行政区,由
省、
自治区管辖。地级市一名自1983年11月5日以来推行
市管县体制改革后,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
历史沿革
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州,和明清时期的“
府”,下领
县和
散州(相当于今
县级市)。它是一种
省与
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
省,唐宋时期称道或
路)所直领。
民国初期(1913年),
袁世凯北洋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全国沿袭省制,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当时县治所在地的城厢,以及村庄屯集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均可设市。曾有部分地方的县分出县城设市,但皆被当时的北洋政府挡下。
1921年2月,统领南方各省的
国民政府,推动将
广州设市,1921年3月原隶属广东省澄海县的汕头镇,单独成立汕头市,至此开启了全国各地实施市制的风潮。同年7月3日,北洋政府将市分为普通市与“
特别市”两种,普通市隶属于县,特别市则与县同级。
1928年,国民政府北伐胜利后,废除了道,改为省、县(市)二级制,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
行政督察区”,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相当于省与县之间的第二级行政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30年,
国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和省辖市。院辖市相当于今直辖市,与省同级,省辖市则与县同级,隶属于省。市与县通常并存。到1949年,全国共设有56个省辖市。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
专区,这时主要的地级行政区主要为专区和省辖市。这时省辖市的组成主要为市辖区,专区的组成为专辖市(即
县级市)、县、自治县,且专区的数目远多于省辖市。
20世纪50年代早期,中国开始市管县体制改革的尝试,部分专区被撤销,将部分专区领导的部分县划归部分省辖市领导。1950年
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
旅大市,管辖金县、长山县(1953年改名
长海县),1951年
浙江省将省直辖的杭县划归
杭州市管辖,旅大市在1954年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
武清、
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而在1967年天津在改为直辖市之后,仍保留原12个县。
1959年9月17日,
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省辖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67年~1975年,专区逐渐改称地区。
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
刘明夫明确提出了
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0年起,地区与省辖市合并,再次实行
市管县体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1983年后,为贯彻《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
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继中编委关于
重庆(1997年升为直辖市)、
广州、
武汉、
哈尔滨、
沈阳、
成都、
南京、
西安、
长春、
济南、
杭州、
大连、
青岛、
深圳、
厦门、
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下发后,16市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
设立标准
具体名单
补充说明
其他分类
1.绝大多数地级市的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
行政级别为
厅局级正职,但有些地级市的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其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级别为
省部级副职,被称为“
副省级市”,共15个,分别为
广州市、
武汉市、
哈尔滨市、
沈阳市、
成都市、
南京市、
西安市、
长春市、
济南市、
杭州市、
大连市、
青岛市、
深圳市、
厦门市、
宁波市。
2.绝大多数地级市设多个市辖区,并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有些地级市只设市辖区,不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它们属于“
全区市”,共13个,分别为
乌海市、
鄂州市、
克拉玛依市、
深圳市、
厦门市、
武汉市、
珠海市、
佛山市、
南京市、
广州市、
海口市、
三亚市、
三沙市。而有些地级市虽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只设一个市辖区,它们属于单区市,共60个。还有些地级市既不设市辖区,也不辖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直接管辖街道、镇、乡等乡级行政区,属于不设区的市,俗称“
直筒子市”,共4个,分别为
东莞市、
中山市、
嘉峪关市、
儋州市。
设立类型
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的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即:
1.直接继承自原来的省辖市,或者在原基础上划入几个新的县。
2.地市合并。即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遂将该地级市和地区合并为一个地级市。如石家庄市、承德市、唐山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温州市、宁波市、九江市、桂林市均是将地区并入同名的地级市,大同市、哈尔滨市、十堰市分别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区、哈尔滨市和松花江地区、十堰市和郧阳地区合并而成,则是原地级市和地区并不同名。这种情况,一般的操作是将地区行署撤消,其所属各县全部划归相应的地级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荆州地区和沙市市合并为荆沙市(后改名荆州)时,则以荆州地区为主体,因沙市市没有下属县,且荆州地区并不驻在沙市,而是驻在当时属于江陵县境内的荆州城。
3.撤地(盟)设市,即将原来的地区(盟)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如郴州市、怀化市、毕节市、日喀则市、吐鲁番市等均由同名地区行署改制而来,永州市由零陵地区、泉州市由晋江地区、漳州市由龙溪地区、崇左市由南宁地区、来宾市由柳州地区、黄山市由徽州地区、鄂尔多斯市由伊克昭盟分别改制而来。
4.由县级市或县升格为地级市。如三门峡市、漯河市、张家界市、随州市、中山市、东莞市、三亚市等,设地级市前均为县级市。深圳市、珠海市、揭阳市、清远市、河源市、防城港市、濮阳市设地级市前为县建制。这些县级市或县,并不是地区行署所在地。
5.其他特殊情况。2012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市人民政府驻西沙永兴岛。这是全国第一个在办事处的基础上升格为地级市的案例。
特别说明:汕尾市,这种名字采用原来所属的下级行政单位的名字(可能是县级、也可能是乡科级),作为新地级市名字的方式,不属于由乡镇直接升格为地级市。汕尾市是由原惠阳地区海丰县析出、分离而设置,不是由一个镇直接升级而来的,地级汕尾市设立后,则反过来管辖海丰县等。
概念辨析
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中国主要实行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体系,省、县两级之间只有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辖县。但是宪法实施之后,很多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始管县,他们并不是自然形态上的较大,也非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2015年修订的《
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语,基本等同于地级市(两者区别在于:1.直辖市设区但其并非地级市。2.地级市有4个未设区)。
地级市、县级市是从过去的行政区划称谓演变来的。以江苏省为例,省会是南京市,所以叫省会市;1949年南京解放,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全国13个直辖市之一。1952年9月与苏南、苏北(苏中)行政区合并,成立江苏省。11月15日,南京改为省辖市。1953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南京为省会。全省原来划分有徐州地区、苏州地区、无锡地区、常州地区、镇江地区、扬州地区、南通地区、连云港地区、淮阴地区和盐城地区,这些地区的管理机构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县级市,地区行署下辖县级市和县。
20世纪80年代后期,江苏省取消了地区行署,由地级市管辖县。改革开放后,有的县经济发展很快,县城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经过省和中央审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撤县改市,虽然也称市了,但是仍归原来的地级市管辖,行政级别仍是正处级。像苏州的常熟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南通的海门市、启东市等,就属于县级市。
宪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二),“
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
立法法》早,也就是说至少在1982年修订《地方组织法》之前,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较大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而宪法全文中只有直辖市、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这几种描述,并没有县级市、地级市等另外的说明。
撤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