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特别市是指1930年以前
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
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
行政院管辖。1948年《
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又改称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北平成为新中国的首都,改名
北京,北京即为直辖市;南京、青岛、广州、汉口撤销特别市;天津、重庆撤销特别市后分别于1967年和1997年恢复为直辖市。
特别市也是
大韩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韩国现有两个特别市,一个是首都
首尔特别市;另一个是2012年7月2日正式成立的行政首都
世宗特别自治市。
特别市是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特别市拥有处理
都道府县及市事务的权利。后于1956年废止,由
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