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
行政区划名称
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采用的行政区划,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城市,后来在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改称直辖市。特别市是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的特别市是指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又改称直辖市。
民国时期特别市有八个:南京(首都特别市)、上海、天津、青岛汉口重庆、北平、广州
1948年9月24日,解放济南战役结束后,济南即划为特别市并实行军事管制,曾极短时间设置为军事特别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北平成为新中国的首都,改名北京,北京即为直辖市;南京、青岛、广州、汉口撤销特别市;天津、重庆撤销特别市后分别于1967年和1997年恢复为直辖市。
韩国
特别市也是大韩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韩国现有两个特别市,一个是首都首尔特别市;另一个是2012年7月2日正式成立的行政首都世宗特别自治市
朝鲜
特别市也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设有罗先特别市和南浦特别市这两个特别市。
日本
特别市是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特别市拥有处理都道府县及市事务的权利。后于1956年废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道州制议论中,亦有特别市的说法。
德国
特别市也是西德时期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当时只有西柏林。实际上为一片飞地。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9 20:35
目录
概述
民国时期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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