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发布的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07年12月10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以环发〔2007〕18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申报和创建、管理和命名、附则4章18条。
文件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其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办公室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一。
第六条 园区创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符合商务部相关管理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科学技术部相关管理要求。
(三)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 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园区应组织编制《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参照《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见附二。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完成送审稿后,按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分预审核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九条 预审核采用专家打分制,重点审查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是否存在原则性错误和重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有无重大漏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一般原理、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会。未通过预审核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完成后重新提交办公室。
第十条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通过预审核后,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其进行正式论证。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可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等。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正式的报批稿。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修改,交由办公室按照第八、九、十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论证后,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批准其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命名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通过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园区建设。
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园区应每年11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2006)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该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并反馈给园区。
考核验收组织形式、考核组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程序、考核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附三)。
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领导小组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领导小组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相关部门查实、查处或责令园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将查处意见或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命名。对通过审议的园区,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园区的调研和抽查,指导园区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领导小组责成其改正:
(一)园区建设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二)园区中的企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能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或总量控制目标。
(三)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生态环境及社会等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未按园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
(五)园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六)园区未完成所在辖区环境管理目标。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每3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建设绩效评估的组织形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规则》(附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1: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
附2: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
附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
附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规则
附1
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
报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内容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区域、产业规模、主导产业等)、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
提交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或合同书(如果正在进行)。
(三)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证明
提交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合同书(如果正在进行)。
(四)园区环境绩效证明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证明园区近三年有效地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二是证明该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控制程度、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程度等方面符合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基本要求。
环境绩效证明还应包括对园区环境绩效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提出创建申请之前三年内编制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近三年的园区环境质量报告书;重点污染源、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报告;其他能够说明园区环境绩效符合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基本要求的材料。
附2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
(一)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结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将发展生态工业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发展高新技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结合,与区域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
2、基本原则
(1) 与自然和谐共存原则:园区应与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保持尽可能多的生态功能。对于现有工业园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对环境的压力。新建园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容量,调整列入生态敏感区的工业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园区对局地景观和水文背景、区域生态系统以及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影响。
(2)生态效率原则:在园区布局、基础设施、建筑物构造和工业过程中,应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通过园区各企业和企业生产单元的清洁生产,尽可能降低本企业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通过各企业或单元间的副产品交换,降低园区总的物耗、水耗和能耗;通过物料替代、工艺革新,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在建筑材料、能源使用、产品和服务中,鼓励利用可再生资源和可重复利用资源。贯彻“减量第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使园区各单元尽可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3)生命周期原则:要加强原材料入园前以及产品、废物出园后的生命周期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应鼓励生产和提供资源、能源消耗低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生产和提供对环境少害、无害和使用中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生产和提供可以再循环、再使用和进行安全处置的产品和服务。
(4) 区域发展原则:尽可能将园区与社区发展和地方特色经济相结合,将园区建设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要通过培训和教育计划、工业开发、住房建设、社区建设等,加强园区与社区间的联系。要将园区规划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相协调。
(5)高科技、高效益原则:大力采用现代化生物技术、生态技术、节能技术、节水技术、再循环技术和信息技术,采纳国际上先进的生产过程管理和环境管理标准,要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最佳平衡,实现“双赢”。
(6)软硬件并重原则:硬件指具体工程项目(工业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建设。软件包括园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信息支持系统的建设、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园区建设必须突出关键工程项目,突出项目(企业)间工业生态链建设,以项目为基础。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软件建设,使园区得到健康、持续发展。
(二)园区建设的指标体系
园区建设的指标体系执行《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5-2006)。具体指标包括:
1、《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
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共19个指标,由经济发展、资源循环与利用、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
经济发展指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物质减量与循环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污染控制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SO2排放量、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废物收集系统、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环境管理制度。
园区管理指标:工艺技术水平、信息平台的完善度、园区编写环境报告书情况、周边社区对园区的满意度、职工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
2、《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4-2006)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共21个指标,由经济发展、资源循环与利用、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
经济发展指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人均工业增加值。
物质减量与循环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中水回用率
污染控制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SO2排放量、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废物收集系统、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环境管理制度。
园区管理指标:信息平台的完善度、园区编写环境报告书情况、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公众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
3、《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5-2006)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共20个指标,由经济发展、资源循环与利用、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
经济发展指标:人均工业增加值静脉产业对园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
资源循环与利用:废物处理量、废旧家电资源化率、报废汽车资源化率、电子废物资源化率、废旧轮胎资源化率、废塑料资源化率、其它废物资源化率。
污染控制指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入园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园区管理指标:园区环境监管制度、入园企业的废物拆解和生产加工工艺、园区绿化覆盖率、信息平台的完善度、园区旅游观光、参观学习人数、园区编写环境报告书情况。
(三)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的程序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编制:
1、队伍建立:确定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的队伍,包括领导机构和技术机构。
2、现状调研:主要调查和分析园区以及周围区域内当前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背景,现有行业和企业状况,物质流和能量流,废物产生和处置,现有生态工业雏形,环境容量环境标准,可能的废物利用渠道,可能形成的产业链等。
3、确定规划目标:针对国家批准的建设区域和园区建设指标体系中的各类指标,提出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和易于考核。
4、方案设计,包括:
(1)总体框架设计:根据现状分析结果,结合规划目标,进行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等的集成分析,从而给出园区的总体框架设计,包括主要的工业链、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设计。
(2)主导产业(行业)生态工业建设方案设计:主导产业(行业)生态工业建设的定位、产品规模、重点支撑项目等。
(3)重点支撑项目筛选:筛选和提出最初的入园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由于园区一般是一种开放式结构,因而需对今后的入园项目制订入园项目指南。
(4)政策设计:制订相应的园区管理措施、鼓励政策。
5、投资和效益分析:包括园区的投资预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6、保障体系设计:如组织机构、企业孵化器、信息共享设施、废物交换系统、教育培训、研究和开发、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四)园区规划的方法和技术
1、 园区规划应建立在传统的城市和区域规划、园区规划和环境规划方法的基础上。传统的规划方法,如系统规划法、数学规划法、空间规划技术(如GIS工具)等均能在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中发挥作用。
2、 由于生态工业本身的特点,规划中应纳入清洁生产生态效率、工业代谢、副产品交换、生态设计、生命周期分析、联合培训计划、公众参与等思想和相应的方法。
(五)建设规划文本的编制
建设规划应包括生态工业园区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增删和调整。建设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包括:
摘要
1、建设意义和有利条件
(1)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
(2)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意义
(3)制约因素、问题及分析
(4)优势和有利条件
2、总体设计
(1)总体思路(包括定位、建设总体框架、产业链构建及物流分析)
(2)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
(3)规划范围
(4)规划基本原则
3、行业生态工业发展规划(分行业分别阐述)
(1)现状分析
(2)发展目标和具体指标
(3)清洁生产措施
(4)生态工业设计
4、主要污染物控制方案
(1)水污染控制水资源循环利用方案
(2)大气污染物治理方案
(3)固废循环控制方案
5、重大项目及其投资与效益分析
(1)项目入园条件
(2)重点支撑清单及说明(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
(3)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6、保障体系
(1)组织机构和管理保障体系
(2)经济政策
(3)政策保障
(4)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制度
(5)环境管理工具
(六)技术报告文本的编制
技术报告应对建设规划具体方案和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且应对园区环境影响开展回顾性分析和评估(以下简称“回顾性分析”)。回顾性分析的内容包括:园区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的变化、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排污量的变化、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应急方案、主要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国内外的比较、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环保投入、环境管理等。原则上对建设10年以上的园区,要进行过去5~10年的分析;建设不足5年的园区,回顾性分析按实际建设年进行。
1、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1)概况
(2)自然条件现状
(3)社会经济现状
(4)生态环境现状
2、园区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园区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
(2)必要性和意义
(3)有利条件
(4)制约因素
3、总体设计
(1)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2)规划范围和依据
(3)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包括主要指标的可达性分析)
(4)总体框架(包括生态工业园区生态链总体描述)
4、行业发展生态工业方案(分行业具体阐述)
(1)现状分析
(2)发展目标和具体指标(包括近期和中期)
(3)污染控制方案
(4)工业生态系统设计
(5)废物代谢链构建与完善
5、园区污染物控制方案
(1)大气污染控制(包括主要污染源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2)水污染控制(包括主要污染源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3)固体废物控制(包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等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6、重大项目及其投资与效益分析
(1)关键入园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及近期重点项目清单)
(2)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测算)
7、保障体系
(1)组织机构建设
(2)环境管理
(3)产业和经济政策
(4)技术保障体系(如信息网络系统、新技术开发、企业孵化器等)
(5)其它措施(如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公众参与、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基础设施建设)
(七)编制单位
园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园区建设规划编制能力和经验的单位进行。
(八)其它
本指南颁布后,环发〔2003〕208号文中《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即行废止。
附3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
(一)考核验收组织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主持园区的考核验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考核验收的具体实施。
(二)考核验收依据
1、《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
2、《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4-2006)
3、《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5-2006)
4、园区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考核验收程序
园区考核验收包括园区申请、资料核查、现场考核、审议、公示和命名、复查等步骤。
1、园区申请
已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
(2)园区建设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3)相关的图文资料。
2、资料核查
(1)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环保专家组成验收技术组,负责园区验收的资料核查工作。具体负责:验收计划的编制;核查园区相关资料;制定园区现场考核方案;进行公众认知率的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园区总人口或园区周边社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2)资料核查采用打分制,重点核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全面、依据的标准是否恰当、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和客观等。办公室综合验收技术组的意见,决定是否组织现场验收。未通过资料核查的园区,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补充完善资料或延迟申请验收时间等方式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3)验收技术组应对资料核查中发现的疑点及时记录,形成核查意见,供现场考核时进行核准。
3、现场验收
(1)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园区的现场验收,园区所在省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包括园区汇报、现场考核和验收结果通报等。
(2)园区汇报。召开由园区主要领导、验收组全体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验收组介绍现场验收的目的并听取园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现场考核。验收组根据现场考核计划分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对考核指标的符合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各项技术数据,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验收日期;验收组及验收技术组组长姓名;考核验收范围及参考标准;走访的现场名称;现场考核和验收过程的描述;园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的要求;现场考核验收结果。
(5)验收意见通报。完成考核之后,采用会议的形式,向园区领导和管理机构通报验收意见。
附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规则
(一)绩效评估组织
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估组开展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工作。
(二)绩效评估依据
1、《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
2、《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4-2006)
3、《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5-2006)
4、园区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5、与园区验收命名有关的文件
(三)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和等级
1、园区建设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等。
2、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包括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绩效评估程序
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包括通知、资料核查、现场评估和结果公布等步骤。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工作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1、通知
(1)评估组在园区建设绩效评估前一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方案发送到需要进行建设绩效评估的各园区及有关部门;
(2)各园区根据通知安排,准备园区建设绩效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
(3)自评估报告包括近三年内在园区建设方面取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相关指标的改进和提高情况、近期内园区建设的重点工作和目标等。
2、资料核查
内容包括:确认自评估报告中相关的数据来源的可靠性;自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和真实。
3、现场评估
内容包括:评估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核实各项技术数据,形成园区建设绩效评估报告。
园区建设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日期;评估组组长姓名;评估范围及参考标准;走访的现场名称;现场考核和评估过程的描述;园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的要求;评估结论。
4、评估结果公布
(1)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2)领导小组将对各园区的评估结果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公布。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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