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目的是为承担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办公室,下设有9个处室。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奖励政策和
法规,承担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承担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中涉及科技领域相关具体工作。
2. 研究国家科技奖励的状况、趋势和重大问题,为科技部宏观决策提出建议和对策,研究起草国家科技奖励政策与法规。
3. 负责省部级科技奖励备案,对地方、部门系统的科技奖励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 研究分析社会科技奖励发展状况,负责起草有关政策文件,承担面向全国或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励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5. 负责国家科技奖励及相关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承担科技奖励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6. 开展国家科技奖励及相关工作的宣传、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8. 承办部党组、部领导交办及相关司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主任:汪航
副主任:翁非
副主任:崔春宇
内设机构
1、综合处:
负责办公室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公室行政事务,文秘、人事、外事、公文档案、固定资产、财务、会议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奖励质量管理体系等。
2、政策研究处(督查处):
负责组织、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政策、法规的研究与制订,归口管理软课题研究,负责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异议处理、组织项目考查,归口管理办公室宣传工作、负责办公室出版物管理,省部级奖备案,联系并指导地方和部门的科技奖励工作等。
3、信息处:
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制订评审规则、组建评审机构、组织国家科技奖励信息化建设、业务档案管理、相关数据统计、分析、综合与发布、奖励证书的印刷和发放工作等。
4、农业与社会发展奖励处:
负责组织
国家技术发明奖和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农业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项目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参与对相关领域项目的考察和异议处理工作等。
5、工业奖励处:
负责组织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工业领域项目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参与对相关领域项目的考察和异议处理工作等。
6、人物奖励处:
负责组织对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初评、
国家自然科学奖学科组评审,参与对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的考察、异议处理、开展科技奖励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境外设立科技奖的推荐、组织科技奖励国际论坛等工作等。
7、专项奖励处:
实施对专用项目奖励工作的管理、编制专用项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受理、协调专用项目的推荐、形式审查、评审,参与项目考察、异议处理等工作。
8、社会奖励处:
负责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指导、考核、年检和监督,指导省级社会力量设奖管理工作,组织
何梁何利奖的推荐、评审及颁奖活动等。
9、科技成果管理处:
负责全国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担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成果库和成果网的管理等工作,编制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科技保密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保密的信息化建设。
主要章程
(2009年9月8日第四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至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章程另行制订。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
评审组的职责是:对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各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协助组织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各评审组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热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事业,能够全程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中青年专家、学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委员会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委员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事项提出议案,须在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请主任委员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对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临时性动议,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决定。经表决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到会委员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三)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通过,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决定。经表决获得过半数到会委员支持,该议案方可通过。
(四)对会议议程中需进行投票的项目,其奖励等级应当由投票结果自然决定,委员可在项目讨论时发表意见,但不得以议案或动议形式提出变更某项目的奖励等级;对议程中不进行投票的项目,有委员提出变更其奖励等级的议案或动议时,如经表决获得过半数到会委员支持,则将该项目移交下一年度由下一级相关评审组织会议重新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初评由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者在异议处理及评审中存在疑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者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该全程参加评审,特别在表决时必须出席。如无特殊理由不得请假。
(二)独立、公正地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以及《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行为准则,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人选和项目,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守秘密。
(四)认真学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和评审有关业务知识。
(五)对改进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由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科学技术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主要类型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1999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条例部分内容如下:
“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一、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候选人的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推荐书附件提交的8篇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我国公民。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一、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先进性是指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二、国家技术发明奖候选人的条件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也就是独立完成一项或者全部推荐书“技术发明点”一栏中所列的创造性技术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国公民和组织。
一、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类别
1.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其中,工人农民技术创新组,奖励工人、农民身份的一线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
2.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3.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其中,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组,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系统性、创新性、有效性和带动性进行评价,奖励等级标准参照重大工程项目类。
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候选单位。政府部门一般不应当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四、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立于1994年,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1995年正式授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1995年至2019年,共有24个国家的128位外籍专家和2个国际组织(
国际水稻研究所、国际玉米小麦改良中心)、1个外国组织(
美国德州大学MD安德森癌症中心)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