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4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国务院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005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2011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该法要求: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2022年末,全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557项,共有在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433名。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册)项目42个,位居世界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