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本金是国家投资形式,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体现资本金的完整性和保全性。在企业改组、改变经营形式时,要由企业组织力量清查财产、债权、债务,达到账实相符,并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专门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作为所有者对改变经营形式以后企业的投资。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
资本金。无论是什么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
国家资金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在我国占主导地位,它是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技术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
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投资主体不明确,项目投资者的
投资风险意识没有建立,造成
投资规模过大、
重复建设严重、
投资效益低下。为此,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
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的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以国发[1996]35号文件,决定从1996年开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
资本金制度。
试行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主要是对各种经营性质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可参照国发[1996]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
非经营性项目应以是否或即将领取营业执照,进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标准。如果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核定资本,并计算盈亏,则这种事业单位也就应作为经营性项目来处理。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
非经营性项目还应以投资目的和投资项目的实际功能来划分。凡是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
经营收入,并且该项目确实具有收入功能和效用,即为经营性项目,反之,则为非经营性项目。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除具有企业经营行为的项目应确定为经营性项目外,对
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应按其建设是否以经营收入为目的来界定,如以
社会公益服务为目的但附有经营收入的,仍应界定为非经营性项目。
投资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
资金的任何
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投资
项目资本金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拨改贷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
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
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
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
资本金、
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和
未分配利润、
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
资本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