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专利文献分类的
等级列举式分类法,又译《
国际专利分类表》。1951年法国、
联邦德国、
英国和
荷兰等国的专利专家组成分类法工作组,共同编制国际通用的专利分类法。1968年分别用英文和法文同时出版。
1951年法国、
联邦德国、
英国和
荷兰等国的专利专家组成分类法工作组,共同编制国际通用的专利分类法。1968年分别用英文和法文同时出版。
此后,美国、日本等国也陆续参加推广工作,成立扩大的IPC联合会,并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修订工作,1974年、1979年、1985年和1989年分别出版第2~5版。各版都编有索引。IPC 有德、日、俄、西班牙、葡萄牙等文种的译本,第2版以后的各个版本都有中文译本。
IPC将与发明专利有关的全部技术内容按部、分部、大类、小类、主组、分组等逐级分类,组成完整的等级分类体系。全表共分8个部,20个分部,以9个分册出版。1~8册为分类详表,第9册为使用指南及分类简表(至主组一级)。《
国际专利分类法》标记符号 IPC的部(一级类)用A~H表示。分部仅是分类标题,未用标记。大类号由部的类号加 2位数字组成。小类号由部号,大类号及大写字母组成。主组号由小类号再加2 位数字组成。分组类号是在主组类号之后加斜线再加2~5位数字组成。例如 “A43D95/16制鞋用的擦亮工具”(分组)属“生活必需品”部 (部号为A),“鞋类”大类(大类号为A43),“机械、工具、设备、方法”小类(小类号为A43D),“鞋精加工机械”主组(主组号为A43D95)。
到80年代末,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出版的专利文献中标注 IPC分类号。其中标注至分组级的有36个国家、1个国际组织和1个地区性组织。标注至小类一级的有11个国家和1个地区性组织。中国自1985年4月1日起在出版的专利文献上标注IPC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