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5月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国际保理是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上参加国际保理联合会的国家已有130多个。
《国际保付代理公约》中的
保理定义:保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
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
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
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
贸易融资。
出口商可运用
保理业务向买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
贸易融资,
出口商出售货物后可以获得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2)销售分帐户管理。在出口人叙做
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出口人的要求,定期、不定期的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及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出口人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帐款的催收。
保理商一般都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处理帐款的追收,并且保理商还会根据应收帐款的逾期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及采取法律手段等。(4)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
担保。在出口人与
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对进口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在协议执行过程中,随时根据进口人
资信状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出口人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应收帐款,
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
担保。因此可见,
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
结算、管理、
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
1992年
中国银行在中国率先推出
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付代理公约》、《国际保理管理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