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强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
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
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
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第53条: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
国际法庭的判例、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时提出的各种建议和该条规定的措辞中可以看出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