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也称“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技术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让给他国的技术需求者的过程。联合国在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 案》中,对
技术转让下了一个定义,称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产品、 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但不包括
贸易的单纯买卖或租赁。同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在1977年出版的《共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贸易手册》一书的第一章中对技术做出了定义,并将“技术”分为三大类:制造产品的系统知识、一项工艺的系统知识以及有关服务的系统知识。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让给另一方所有或使用的行为。
一些
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技术转让不仅仅限于跨越国境的
技术转让,也可包括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公司(或受外国
资本控制的公司)所进行的非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如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境内进行的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与
货物贸易相比,具有两个特点:1、前者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标准。2、
有形货物贸易主要由合同法调整,但技术转让除了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
工业产权法特别是技术转让法的有关规定。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技术有偿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促进技术的正常转让与发展,促进各国之间在
技术转让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技术的增长,联合国有关文件确立了
相关原则。
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5月1日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指出:“应当是发展中国极具有获得现代科学和技术成就的途径,促进有利于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与建立本国的技术,并按照适合于他们的经济方式和程序进行。”
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12月12号通过的《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规定:所有国家都应促进国家间的科学合作和技术转让,应适当的照顾到所有的合法权益,包括技术的持有者、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讨论中,以
七十七国集团为代表的
发展中国家及苏联和东欧国家指出,判断是否是国际技术转让的标准应该看准让法和
受让发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转让的技术是否作跨越国界的移动。此外,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同一个国家范围之内,其中一方为外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该
技术转让仍然是国际技术转让。
(2)国际技术转让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非法人
经济组织以及
自然人。
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方式是指该转让只是技术的转让,而不包括其他标准的转让。此转让包括两种形式:技术所有权的转让(assignment)和技术使用权的转让(licence)。
许可协议是指技术的许可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
让渡给被许可方,而由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的使用权作跨国境转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