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
有价证券的
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在
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形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收取,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
股权投资取得的
现金股利,也构成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请参照有关租赁、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能否收回时,应当根据对方企业的信誉和
生产经营情况、双方就
结算方式和期限等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1.
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
转让财产收入;税法上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的转让财产
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
2.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利息收入;税法上规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
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该公司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
存款利息、
贷款利息、
债券利息、
欠款利息等收入。
3.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法上规定的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以及其他
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公权力是随着
国家形态的出现而产生的。
人类社会为了自身的发展,在长期
利益博弈过程中互相妥协地形成
社会管理及管理规则,人们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智者、强势集团或由他们组成的政府,形成
公权力,并制定包括政策法律在内的管理规则,通过必要的机构和工具来保证这些有效规则得到普遍遵守。正如
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指出的那样,“这种
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
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
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
人类命运:变迁与规则》中认为,人们与命运抗争可以舍弃许多自由,让渡作为个体的许多基本权利,甚至牺牲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