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法,是国际间在经济交往中建立的关于调整各国货币事务特定领域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它属于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主要渊源是
多边条约和国际惯例。其适用范围在狭义上包括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一切方面;在广义上则包括国际经济发展、国际贸易以及国际交往中一切使用货币的活动。
货币法历来属于国内法,是
国家主权的基本要素之一。中国最早的货币立法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颂布的统一币制和管理
货币流通的法令。从19世纪开始,由于
国际经济活动的加强,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以黄金作为
本位货币的
国际金本位制,形成了最初的世界性
货币制度。19世纪中期,欧洲国家率先建立了货币合作联盟,20世纪,国际法协会提出和通过了一系列货币法规。这种早期的国际货币法具有零散性和自发性的特点。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
世界经济秩序,导致金本位制的全面崩溃。国际货币法正是随着金本位制的崩溃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行的有44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制定和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根据《协定》,国际货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促进货币合作;稳定货币
汇率;提供
国际贷款以调整和平衡
国际收支;促进资金自由转移;实行国际监督;尊重国家货币主权;平等与补偿相结合;协商一致以及
国际货币体系为发展服务等。
另外,按照《协定》确立的各签约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主要有:确立
美元为中心货币,在此基础上实行
货币平价;会员国政府对维持稳定国际货币关系承担国际责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会员国提供财政支持,帮助它们调整和平衡
国际收支;建立国际货币纪律等。《协定》奠定了战后以
美元为支柱的
国际货币体系,即
国际金汇兑本位制,首次使国际货币受到国际法的调整,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货币法。
随着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发展以及
经济危机和货币危机的不断爆发,1971年,
布雷顿森林体系宣告解体。从此,
国际货币体系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国际货币法的调整范围也随之改变。银行团和国际货币市场的形成及其大规模的业务活动,以及国际条约和合同中包含的货币条款,构成了国际货币法两个极其重要的领域。同时,原来的国际货币单位从黄金、
美元扩大到
特别提款权、
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多种国际货币;国际金融组织的发展,出现了大批区域性组织;
外汇储备方面也向多中心
储备货币体系过渡;建立新的国际货币秩序,加强国际货币纪律的问题已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