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
国际服务贸易概念把第一个层次的国际金融服务包括在内,而把第二个层次的国际金融服务排斥在外,理由是这种涵义的国际金融服务涉及
资本的
国际投资,因而不属于贸易的范围。
另外,像
知识产权服务这样的
项目,也有着类似的问题。
工业产权的
专利、
商标、
厂商名称、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思想产品的各种版权等,如果其所有者是以某种方式将它们出售给国外居民,则这种国际间的
交易属于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如果其所有者只是将其作为跨国投资的一方
产权(部分或全部),则这种知识产权服务必须从狭义国际服务贸易范围中剔除。对其他类似的国际服务项目,都应作相同的理解。
分离式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指
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
消费者(使用者)不需要在国与国之间移动而实现的
金融服务贸易,即一个
国家从其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而产生的金融服务贸易,此类金融服务的跨国境移动,主要是通过
电话、电讯、邮电、
计算机网络等的传输实现的。由于作为贸易对象的金融服务跨越了国界,故又可称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