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许含量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许含量。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残留积累,以不致造成作物的生育障碍、在籽粒或可食部分中的过量积累(不超过食品卫生标准)或影响土壤、水体等环境质量为界限。
参数
标准分类:农业土壤化肥标准
实施日期:1996-03-01
废止日期:2018-08-01
标准类别:GB-国家标准
关键词:土壤、环境质量
标准号GB15618-1995
内容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菜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术语
2.1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 生长绿色植物疏松层
2.2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指带负电荷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溶液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阳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
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I类为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到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3.3 各类级别
各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值,见表1。
表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 mg/kg
注:①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125cmol(+)/kg的土壤,若≤12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医学教育网`整理。
③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
监测
5.1 采样方法:
土壤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的有关章节进行。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5.2 分析方法
按表2执行。
表2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 注释 分析方法
mg/kg 来源
1 镉 土样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 土壤总镉 ①、②
(1)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 0.025以上
2 汞 土样经硝酸-硫酸-五氧化二钒或硫、 0.004以上 土壤总汞 ①、②
硝酸锰酸钾消解后,冷原子吸收法测定
3 砷 (1)土样经硫酸-硝酸-高氯酸消解后,二 0.5以上
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测定 土壤总砷 ①、② ②
(2)土样经硝酸-盐酸-高氯酸消解后,硼 0.1以上
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测定
4 铜 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 1.0以上 土壤总铜 ①、②分光光度法测定
5 铅 土样经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 0.4以上
(1)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 土壤总铅 ②
(2)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 0.06以上
6 铬 土样经硫酸-硝酸-氢氟酸消解后,(1)高 1.0以上
锰酸钾氧,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2) 土壤总铬 ①
氯化铵液,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 2.5以上
7 锌 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 0.5以上 土壤总锌 ①、②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分光
光度法测定
8 镍 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分光 2.5以上 土壤总镍 ②
光度法测定
9 六六六丙酮-石油醚提取,浓硫酸净化,用带电子 0.005以上 GB/T 14550-93
滴滴娣 捕获检测器气相色谱仪测定
10 pH玻璃电极法(土∶水=1.0∶2.5) —   ②
11阳离子乙酸铵法等 —   ③
交换量
注:分析方法除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有国标外,其他项目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现暂采用下列方法:
①《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
②《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199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③《土壤理化分析》,1978,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编,上海科技出版社。
实施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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