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形式,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课程成绩合格者,可由办班单位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结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获得证书后
学历和学位不会有任何改变。其证书为
同等学力即学习能力的证明。由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办学目的
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一种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不同它的目的不是进行基础教育,而在于提高进修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表明其在学位上已达到硕士学位毕业生的同等学力,不过申请人的学历不改变 主要是为在职人员提升提供平台。 提高在职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为晋升提供帮助,
同等学力申硕的前提是具备同等的学术和能力,而仅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自学、总结,很容易造成课程学习不系统和出现盲点,理论基础也相对薄弱。参加统一考试通过率也不高。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举办了研究生进修班,为学员提供知识的梳理,介绍前沿最新的研究成果,针对考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使之达到要求的学术技术水平。
办学特点
参加在职研究生进修班毕业后,既没学历也没学位。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必须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通过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学习,在职人员学习了专业知识,提高了学术水平,有利于本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在职研究生进修班(即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非脱产的教学形式,在职研究生进修班不属于学历教育,不能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不允许发毕业证书。参加在职研究生进修班的学员结业后,也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待遇。
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1997〕2号文件规定:办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成绩合格者,办班单位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课程未修满或成绩不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办学优势
学业完成之后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国际公司,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金融机构,
审计、会计事务所,商务机构,教育单位,研究部门,从事经济政策分析或理论研究、教研、行政、投资分析、财政工作、工业或商业企业的财务工作等理论或实际,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和前瞻分析决策能力。也可以自谋职业、自己从事经营。
教学方式
根据每班的课程教学计划、合作办班单位的意见、学员的实际情况,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课程教学组织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班是利用每周六和周日全天时间,有的是两周一次,利用周五晚上及周六、周日时间安排课程教学;有的班是利用寒暑假的时间;有的班每隔一段时间集中若干天授课(主要是异地办的班);有的班既利用假日又占用一定的工作日。但一个班只有一种方式。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进行选择。
教学方法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发给学员讲授大纲或教材;规定必读及参考书目,以利于自学;有的课程还要求撰写课程论文。
报读条件
1、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优秀业务骨干,身体健康,能坚持在职学习者。
2、获得大专以上学历者,旨在提高本人业务素质,均可报名参加进修班学习。
3、申请硕士学位者需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者;如工作不满三年,可以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和进修班的考试,满三年后,申请参加学位课程的考试。
证书
参加在职研究生进修班最终只能获得一个相应的结业证,而没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如果需要学位证书需要参加国家统考,考试通过并且论文答辩后才能获得学位证书。
1、课程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书,注明达到研究生同等学力。
2、获得学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的学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
硕士学位证书(与正式考研学生拿到的硕士学位证一样)。
考试时间:
在职研究生人员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10日-10月31日,现场报名时间为每年11月10日-11月14日。考生在进行全日制学习完成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等要求后,可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在职研究生和统招的研究生有何区别?
当前社会上所说的在职研究生一般是指需要通过5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的在职研究生。所以,主要讲述一下此种在职研研究生与统招研究生区别:
上课学习时间
在职研究生是利用非工作时间,比如周末时间进行学习。
录取制度
统招研究生需要参加每年一月份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
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属于淘汰选拔制,择优录取。修满学分后获得
硕士学位证书。
在职研究生指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同时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参加研究生课程班不需入学考试,学分修满者,可由办班院校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满足申硕条件者,通过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并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后,同样获得硕士学位。
获取证书
统招硕士研究生最后能够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在职研究生最后能够获得与统招研究生一模一样的硕士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
优势专业
各行各业的研修班很多。由企业管理的、房地产的、金融投资、工商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营销管理、还有专门针对女性的女性课程、各个行业的行业性总裁研修(矿产、医院、酒店等等),其中针对企业的研修班较多,针对行业性的课程较少,因为行业性需求的专家专业性很强。如工程硕士需要参加
GCT考试才能获得进修并取得学位的机会。
招生对象
在职研究生进修课程班招生对象一般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具有学士学位,工作二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报读理由
理由一:解决人才矛盾
人才市场上一直存在着两个矛盾:一是高等学校教育无法满足高质量人才的需求;二是在职人员不能放弃工作继续提升技能的需求。高级课程进修班有效调节了这两方面的矛盾,在职人员可以不进行入学考试就开始研究生学习。不仅学到高等学府的专业知识,还不用耽误工作。
理由二:专业设置面广
与39个专业硕士学位相比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在职研究生进修班的专业更为多元化,统招研究生设有的专业,同等学力同样包括。同时,各个院校根据人才需求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的师资特长,在各个专业中还会划分出具体的研究方向。从根本上优化学员的决策、管理、领导境界。
理由三:授课方式灵活
在职研究生进修班符合在职人员对时间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开设了季节班。另外,在2年内,如果申请人的工作方向发生变动或其就业兴趣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专业,都可以申请重新调剂。
理由四:报考生源量多
根据专家介绍,在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的学员当中,大约有四分之三属于工作2-5年在职人员。他们正处于企业基层到企业中层的晋升阶段,需要补充大量的管理知识或是专业知识。选择
同等学力申硕同时满足了他们在学识和学历方面的双重需求,同时费用也相对较低,属于他们能够承受的范围。当然,随着同等学力申硕越来越受到在职人士的欢迎,高级课程进修班里也会有更多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的身影。
国务院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年)》,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保证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
一、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健康发展支持和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对符合条件和达到规定水平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是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我国实施
人才强国战略,加快
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等途径,培养造就了大批高层次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在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必须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培养模式的同时,强化管理、加强监管,推动这两项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端正办学思想,切实保证在职人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和在职人员学位授予质量,把保证和提高在职人员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认真研究在职人员培养的特殊规律,按照分类管理、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符合在职人员特点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创新培养模式。要根据不同学科和课程特点,改进、创新课程考试方法,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加强能力水平测试,科学、准确地认定
同等学力人员学力水平。要始终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的办学指导思想,从社会需求出发,切实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确保管理科学规范培养单位作为开展办学活动和授予学位的主体,对管理各类办学活动、保证在职人员培养质量负首要责任。各培养单位要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全面纳入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禁止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培养单位要统一制定该两项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细化管理流程,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清晰、责任到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具体管理人员责任外,要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的规范管理,严禁招生工作中的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实行规范招生、阳光招生。从2014年起,各培养单位的示范性软件学院不再自行组织考试招收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其招生工作纳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统一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培养单位要明确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等,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培养单位内进行。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已按《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 ] 2号)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从本意见发布之日,《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即行废止。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关于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收入。
四、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理力度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养单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和军队系统各培养单位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工作检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于定期工作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社会反映存在突出问题的培养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定期工作检查,重点是对各培养单位开展有关工作的管理体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责任是否具体落实进行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协调和授权有关部门(机构)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进行教学及培养质量专项评估。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责令培养单位限期整改,对省(区、市)和军队所属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或向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于专项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向培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对于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其开展该项工作、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等处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中,加大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对于论文抽查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完善信息服务,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职人员招生、培养、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培养单位应利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和学位授予信息,严格招生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审查。对于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经过所有水平认定环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培养单位须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公示在培养单位网站进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公示通过全国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培养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范管理工作,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制定程序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吝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推动这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