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图是
基本地籍图和
宗地图的统称,是表示
土地权属界线、面积和利用状况等
地籍要素的地籍管理专业用图,是
地籍调查的主要成果。
基本信息
地籍图是反映地籍要素的专门地图。
地籍图是对在土地表层自然空间中
地籍所关心的各类要素的地理位置的描述,并用编排有序的标识符对其进行标识,标识是具有严密数学关系的一种图形,是地籍管理的基础资料之一。通过
宗地标识符使地籍图与地籍数据和表册建立有序的对应关系。地籍图是土地管理的专题图,它首先要反映包括
行政界线、地籍街坊界线、
界址点、
界址线、地类、
地籍号、面积、坐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
地籍要素;其次要反映与地籍有密切关系的地物及文字
注记,一般不反映地形要素。地籍图是制作
宗地图的基础图件。
分类
多用途地籍图有很多的功能,可供许多部门使用。使用地籍图和
地籍资料的部门,关心的只是符合自己要求的那一部分,但有一部分内容是所有用户都需要的,即所谓的“基本内容”。由“基本内容”构成的地籍图就是按规程要求测绘的
基本地籍图。这样的地籍图仍具有多用途的特性,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它为各种用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地理参考系统。使用者可在基本地籍图的基础上添加表示和描述各自所需的专题内容,为己所用。因此,多用途地籍图不能理解为一张谁都可以用的万能图,而是各类地籍图的集合。在这个集合中,按表示的内容可分为基本地籍图和专题地籍图,按城乡地域的差别可分为农村地籍图和
城镇地籍图,按图的表达方式可分为模拟地籍图和数字地籍图,按用途可分为
税收地籍图、产权地籍图和
多用途地籍图;按
图幅的形式可分为分幅地籍图和
地籍岛图。
在地籍图集合中,我国现在主要测绘制作的有:城镇地籍图、
宗地图、农村居民地地籍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所有权属图等。
作用
基本地籍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的状况的基本图。它是测制
宗地图的基础。
(二)宗地图的作用
地籍测量草图是地块和建筑物位置关系的实地记录。在进行
地籍要素测量时,应根据需要绘制测量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
界址点、
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
土地权属、宗地档案的重要
原始资料,应到现场绘制,必须长期保存。
特点介绍
地籍图具有国家基本图的特性。一个国家的整个国土范围由于被占有或使用或利用而被分割成许多地块和
土地权属单位,并且无一遗漏,整个国土面积,不论城镇、农村,还是边远地区,均必须测设地籍图。
地籍图只能表示基本的
地籍要素和地形要素。一张地籍图,并不能表示出所有应该要表示或描述的地籍要素。它主要直观地表达自然的或人造的地物和地貌,对应的
地籍空间要素的属性在地籍图上只能用标识符来对此进行有限的表达,这些标识符与地籍数据和地籍表册建立了一种有序的对应关系,从而使地籍资料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地籍图一方面受到
比例尺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应符合图的可读性和美学要求。
测绘范围
基本地籍图的测绘范围主要包括城镇地区和独立
工矿区。村镇居民区的
地籍测绘亦在包括之列。
系统与比例尺
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应采用
国家坐标系或
独立坐标系,采用独立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联测。
地籍图的
比例尺直接影响其使用价值,选择地籍图的比例尺应以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为前提,一般来说,成图比例尺愈大,各类要素的表示就愈详细齐全,权属界线及面积的精度就愈高, 所需的人、财、物力及成图周期会更多和更长。因此,《地籍测绘规范》规定,地籍图的比例尺城镇地区城区一般采用1:1000。
郊区一般采用l:2000,城市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复杂地区和特殊需要地区采用1:500。
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是专题图,它首先要反映
地籍要素以及与
地籍有密切关系的地物;其次在图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反映其他内容。地籍要素要反映得充分、明显,其他要素摘要表示,一般可略去细部、次要的部分。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的地形、
地物、
宗地的大小、
界址线与界标物的关系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差别很大,在统一的规定下,各地应从本地具体条件出发,对地籍图内容做出补充规定。地籍图内容主要有: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及图廓要素。
地籍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
地籍要素包括:行政界线、
界址点、
界址线、地类号、
地籍号、坐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现分述如下:
1 .各级
行政界线要素 省、自治区、直辖市界,自治州、地区、盟、地级市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及城市内的区界,乡、镇、国有农、林、牧、渔场界及城市内街道界。两级行政界线重合时在地籍图上表示高级界线,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拐角处绘出点或线。
2 .界址要素
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
地籍街坊界线、城乡结合部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在地籍图上界址点用直径0 .8mm 的红色小圆圈表示,界址线用 0.3mm 的红线表示;与宗地
界址线重合的其他界线,在地籍图上可跳跃
注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注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内。
3 .
地籍号 地籍号由区县编号、街道号、街坊号及
宗地号组成。在地籍图上只注记街道号、街坊号及宗地号。街道号、街坊号注在
图幅内有关街道、街坊区域的适中部位,宗地号注在宗地内。在地籍图上宗地号和地类号的注记以
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宗地号,分母表示地类号。对于跨越图幅的宗地,在不同图幅的各部分都须注记宗地号。如果某街道或街坊或宗地只有较小区域在本图幅内,相应的编号可以注记在本图幅内图廊线外。如果宗地面积太小,在地籍图上可以用标识线移在宗地外空白处注记宗地号,也可以不注记宗地号。
4 .地类 在地籍图上按《全国土地分类》体系规定的
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地类,地籍图上应注记地类的三级分类。对于宗地较小的住宅用地,可以省略不注记,其他各类用地码一律不得省略。道路用地,包括分割街坊的道路和街坊内的道、巷、通道的宗地,都应按《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的规定要求注记其相应的地类代码。
5 .坐落 宗地的坐落由行政区名、道路名 ( 或地名 ) 及门牌号组成,地籍图上应适当
注记行政区名及道路名,
宗地门牌号可以选择性注记。
6 .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 在地籍图上可选择性注记单位名称和
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因单位宗地较小,可以不在地籍图上注记单位名称。在地籍图上不需要注记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
7 . 土地等级 对于已完成土地定级估价的城镇,在地籍图上绘出
土地分级界线及相应的土地等级注记。
数学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数学要素包括:
大地坐标系、内外
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
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
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
地物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物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现分述如下:
1 . 建筑物 在地籍图上要绘出固定建筑物的占地状况。非
永久性建筑物如棚、简易房可舍去;附属建筑物如不落地的阳台、雨篷及台阶等可舍去,但大单位大面积的台阶、有柱的雨篷应表示;建筑物的细部如墙外砖柱等或较小的装饰性细部可舍去;小于 6m 2 的房屋可以舍去;建筑群内的天井或院子大于6m 2 时应该表示;应在建筑物右上角注上建筑物层次。大型或线型构筑物应在地籍图上表示。
2 . 道路 在地籍图上要绘出道路的道牙石线。道路的附属物、里程碑和指路牌等可舍去。桥梁、大的涵洞及隧道要在地籍图上绘出。
3 . 水系 河流、湖泊、水塘等水域必须测量并在地籍图上绘出其边界。
4 . 地貌 在平坦地区,地籍图上一般不表示地貌。在山区或丘陵地区,为了用图方便起见,宜表示出大面积的斜坡、
陡坎、路窒、路堤、台阶路等。在地籍图上应
注记控制点的高程,散点高程可以选择性的注记。
5 . 土壤植被 在地籍图上,大面积绿化土地、街心花园、城乡结合部的农田、园地、河滩等,可以用土壤及植被符号表示。道路内小绿地、单位内绿地、零星植被在地籍图上可以不表示。
6 . 注记 在地籍图上,除地籍要素注记外,还可以选择性
注记一些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等。
7 . 其他 电力线、通讯线、架空管线可以不在地籍图上表示,但高压线的塔位及与
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管线应在地籍图上表示
历史意义
地籍图是地籍管理的重要依据。中国在封建社会就有地籍图的绘制,以作为征收
田赋的依据。最著名的的地籍图是明代的鱼鳞图册。是明洪武二十年(1378年)命各州县分区编造,以田地为主;详列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及地主姓名,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税根据。因图上所绘田亩依次排列为鱼鳞,故称“
鱼鳞图册”。以后几经修订,一直沿用至清代。
地籍测量绘制的图件称为地籍图。它是表示
土地产权、地界和分区的
平面图,图上附有各部分的说明、注解和识别资料。
地籍图的内容包括地籍要素和必要的地形要素。地籍要素指土地的编号、利用类别、等级、面积及权属界线,界地点及其编号,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及房产情况。必要的地形要素指与地籍管理有关的一些房屋、道路、水系、垣栅及地物和地理名称等。
地籍图是表明土地范围不同归属权的地图。中国明代鱼鳞图册是一部著名的
地籍册。建立在科学测量技术基础上的地籍图,是随西方资本主义兴起而发展的。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里,政府拥有十分详尽和精确的大
比例尺地籍图,特别是在高度繁荣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城市里,寸土抵万金,
地籍是严格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国
地籍测量和地籍已进入土地管理的程序。划定地籍界线,既要涉及历史、民族、传统文化、利用方式、利用前景、资源等重大问题,又要从全局、安定团结、互利等政治因素考虑,故为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但一旦划定了地籍界线,就成为法律文件。地籍图多以范围
区域法表示,往往注明地块或辖地的面积、属主和
土地评价。
地籍图变更
采用数字法测绘地籍图的变更,数字地籍图应随
宗地变更而随时更改,但要保留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数字地籍图现状。
采用模拟法测绘地籍图的变更,
地籍铅笔原图作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不得改动;地籍二底图应随宗地变更而随时更改,发生变更时,在二底图复制件(蓝晒图或复印图)上用红色笔标明变更情况,存档备查。也可将一定时间内的变更内容标注在同一张二底图复制件上,一宗地变更两次或全图变更数量超过1/2时,应重新绘制二底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