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是指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全国部分城市为适应当时当地的财政需要,将国民党统治时期征收的房捐、地价税、
土地增值税等加以整理改造,沿用征收,但税名和征税办法不尽相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7月,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随后又在税名前加上“城市”二字,明确征税范围。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施行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为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
定义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
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
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
房产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和
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3种税都属于
财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商的
房屋、土地按照
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对房屋土地的
课税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政务院发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中列有
房产税和
地产税1951年8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件》,将
两税合并。1973年简化
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
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
工商税,保留
税种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
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
财政部确定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征收房产税。
中国宪法规定
城市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
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后,对房管部门及国内个人改征
房产税,对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
矿区的房地产。
开征地区和标准由各省确定。
税种分类
城市房地产税的
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价为计税依据;二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与计税依据相应,城市房地产税的
税率也分为两种:按照房价计税的,税率为1.2%;按照房租计税的,税率为12%。
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的
纳税人,是房产的
产权所有人。
产权出典的,由
承典人缴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
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房地产税的
纳税义务人。
目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计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的
计税依据为房屋
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
收入。城市房地产税依房屋折余价值按年计征,税率为1.2%;
城市房地产税依租金收入按年计征,税率为12%。
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
房产税的地方。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
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产坐落的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优惠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
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
税额计算
准确计算城市房地产税,需要根据
税法的有关规定,正确掌握计算方法,具体公式如下:
(1)按照标准房价计税的,年应纳
税额=适用单位标准房价×应税面积× 1.2%;
(2)按照标准房租价计税的,年
应纳税额=适用单位标准房租价×应税面积×18%。
例:某
中外合资企业,使用
土地面积15000
平方米。自有应税
房产面积2000平方米,经核定平均单位标准房价为150元。计算该企业每年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解:应纳房产税额=2000×150×1.2% =3600元。
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应征收
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
地产税。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3600元。
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
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
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
地方政府给与,例如: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
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
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
房产税。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税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
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
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
幅度,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
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
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税务问题
《关于检发、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城市房地产税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
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
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
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
房产余值计征
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
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
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
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
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是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
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
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
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
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其他信息
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
征税对象、按照其价值或租价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
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
房产税、
地产税两个
税种。同年6月调整
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
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规定实行
工商税的
纳税人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内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只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国侨民征收。1984年第二步
利改税和工商
税制改革时,确定恢复这个税种。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设为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并分别制定条例。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0月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1月起施行。为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将上述两个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出典者,由
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条例》还规定,
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可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条例》还规定,依房价按年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依地价按年计征的
地产税,税率为1.5%;依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的
房地产税,税率为1.5%;依房地租价计征的房地产税,税率为1.5%。1953年
税制修正时改为:从价按年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从价按年计征的地产税,税率为1.8%;从价合并按年计征的房地产税,税率为1.8%;从祖计征的房地产税,税率为18%。
国务院决定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12月17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决定将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会议指出,近期国家采取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
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
会议决定,引导
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