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是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归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过程
制定背景
社会发展需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颁布于1990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
制度保障需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乡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后,对中国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法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制度背景,同时也是该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编制进程
2008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建标〔2008〕102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在修订计划内,项目周期为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进度要求为2008年7月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送审稿、2008年12月报批稿。
2008年4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规城函〔2008〕8号《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同济大学、北京大学和北京市、浙江省、辽宁省、四川省的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组成修编工作组。
2010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2012年1月1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实施 。
制定依据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遵循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修订情况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替代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起草工作
参编单位: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 詹敏、洪明、赵书鑫。
主要审查人员: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规定了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规划人均城市、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该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它有条件的镇可参照执行。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实施对于指导中国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控制以及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加强了与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及绿地、居住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使得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更加灵活、科学、合理;第二,其覆盖城乡全域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适应了城乡统筹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使得区域战略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等宏观层面的规划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第三,对公益性用地与商业性用地以及对环境污染程度的甄别,体现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为保障生态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现实的规划控制途径,使得规划更好地指导城市发展建设过程,有助于实现规划工作由终极蓝图式规划逐步向过程管理控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