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
特征
对于域名权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中国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认为域名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认为域名属于名称权范畴;域名权是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有的认为域名根本不具有权利属性。域名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根据如下:
域名是一种识别性标记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显然,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识别性标记为知识产权所保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标记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对于有学者提出域名缺乏知识产权的独创性,或其创造性远不如传统知识产权中的
著作权、
专利权和
商标权等说法,即使对于那些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域名发展至今,其构成已经不都是像通讯地址一样地机械,而是蕴含了创意,凝结了人的智力。
域名知识产权属性
尽管中国学者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上一直存有争论,但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论述中,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从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域名正是具有这三个特性。
域名具有排他的专有性。由于
域名是网上计算机的对应地址符号,因此同一等级内域名具有事实上的惟一性,当然也就只能由其注册人专有,其合法持有人对域名在网上享有绝对的排他权,其专有性是十分明显的。域名还具有时间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域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中建议,域名注册应采取续展制而非终身制,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如欲续展则应支付相应的重新注册费用,如逾期不缴,则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该域名,其目的是为了制止某些域名抢注者出于投机炒卖为目的而任意囤积域名。这就使原本相对永恒的域名也具备了法定时间性。域名也具有地域性。有学者提出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有关地域性的要求,只要域名在某国的注册机构进行了注册,其他国家就不可能就同一域名再次进行注册。但是,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
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
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不仅仅局限于国界为限的本国法律,而是向国际化发展。在地域上,域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以
国别为限,而是以网络为限,域名只能在网络这个载体上才能发挥其特殊的商业价值和意义,在网络之外无法实现此功能。
性质
域名是无形资产
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中的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形象、信誉、商品及服务质量等,与域名持有者的商业声誉和其它名誉、荣誉等紧密相连,其商业价值不仅仅在于域名本身,更重要的是域名包含了持有者丰富的文化底蕴,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
域名具有专有性
域名作为域名持有者在网上的标志符号,其在全球范围都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也正是域名注册系统的这一技术特点决定了域名具有无可争议的专有性,只有权利人(域名持有者)可以在网络中使用该域名,除此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也无法使用。
域名具有时间性
域名需要定期年检,否则便会被撤消。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域名注册后每年都要进行
年检(这类似于商标的续展),自年检日起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域名地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消该域名。可见域名也不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
域名具有地域性
域名的地域性表现为在网络中的“地域性”,而不象其它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的现实世界中的地域性。
侵权认定
由于
域名的复杂特点,因
商标权和
域名权冲突而引起的争议不断出现。常见的是域名恶意抢注引发的域名权与商标权先占权冲突的纠纷。解决这类
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和商业惯例,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以注册域名为手段来谋取不当利益,妨碍
权利人在因特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其为恶意抢注行为。对确定域名是否恶意注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定依据是: a,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者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和b,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c,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例如:为考虑增值,承诺销售、租赁或转让域名给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或他们的竞争对手;或企业为取得盈利,通过创立与原告相混淆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或域名注册人其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注册相应的域名;或为了破坏竞争者的商务而注册域名。
中国国内出现了大量知名企业的
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成网络域名,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开始做出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如我国的首例域名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科龙集团的英文商标“kelon”被抢注为域名的案件,最后法院认定抢注者的行为是非法的。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意在出售域名。向当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明显具有营利性。
(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拥有的全部商标均已被作为被投诉人的域名持有人在常用的一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二级域名,或在常用的二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三级域名,从而使其彻底丧失了利用自己的商标在顶级域名下注册二级或三级域名的可能性。
(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的。
(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
(5)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但不使用,应属于非法抢注。笔者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并在2年内空置的;或者注册人注册了几十个以上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应属于非法抢注,相关的商标权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抢注者
注册的域名无效。
法律保护
国务院信息办是中国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选择,授权或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中国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CN域名的机构,经过几年的探索,于2002年出台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为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提供了途径。建立了一种专家组负责解决相关争议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但是中国域名纠纷解决能力与国际上的域名争议解决水平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应当更努力地向全球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靠拢,寻求更先进,更合理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建议
法律确认域名的地位
应当将域名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中,与商标权、专利权等一样,给予正式立法确认,让域名受到高层次的法律保护。其实,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标志着中国在网络领域中已设置了对域名司法保护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司法调整机制,并为日后的域名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增加专家意见
由于域名是一项
技术含量较高的
权利,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处理
域名纠纷大都会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定。当然,专家组并没有作出裁决的权利,而是协助法官认清事实,解决疑难并提出专业意见。为了提高办理域名纠纷案件的质量,这样的专家意见在每个案件中都应该具备,这可以说是处理域名纠纷案件的一个特殊程序。
允许域名合法转让
应删去《解释》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即“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因为对于域名的正当所有人来说,如果能证明其非恶意持有该域名,则按照“先注册原则”,其对域名的所有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域名的可转让性已经得到国际认可,中国立法也应该对其作出肯定性规定。这样,才能不违背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性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域名是一项新兴权利。在对其性质做出正确认识后,应对现有法律的可适性进行分析和探讨,重新寻找调整冲突利益的结合点,力求建立一个新的利益平衡的
法律调整机制。域名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应该正式立法确认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体系,从而有效保护域名合法所有人和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利益。同时,应该考虑域名权利的特殊性,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中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域名权的确认
根据域名权的定义和内容,企业域名权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
首先,企业域名权仅是企业取得的网上唯一网址的权利,并不具备物质实体,看不见,摸不着,不是人们可以触摸到的,是隐形存在的资产。
其次,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由于当代科学发展迅猛,技术知识更新换代加快,以致企业域名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它们本身的经济寿命很难确定,从而导致其价格或取得成本也不易确定。另外,由于域名权取得的成本不易确定,以致域名权因损耗而转移的价值也不易确定
再次,域名权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相分离,企业域名(网址)一旦离开特定的企业,其便成了毫无价值的代号。最后,企业域名权具有独占性与唯一性,由于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域名具有唯一性和映射性,以致域名具有“专有”性。
具有以上特征的域名权如果是企业外购的或从抢注者手中购回的,则应该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当日予以确认;如果企业是自己自制申请注册的,则应该在企业办理好登记手续,取得认可和保护的当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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